黑白集╱餵食遊蕩犬 民眾付代價 政府責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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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頻傳餵食遊蕩犬釀追咬傷人事故,嘉義一名吳姓婦人因此被依違反動保法裁罰台幣8萬3000元,卻再度引發餵食責任的爭論。但深入探究,除對愛心的定義過於膚淺,政府對待毛小孩的作為也跟不上時代。
流浪犬問題主因是飼主棄養;源頭管理是根本之道,但也不能無視流浪毛孩造成的隱患。野保與動保團體卻為「餵食不是愛心」和「餵食不是罪」長期爭論不休,關鍵在於政府無法根絕棄養,又無力廣設收容站,更難以解決「只餵養」的後遺症,結果付出代價的就是無辜被咬的民眾與脆弱的生態。
以自稱「奉觀音指示」餵養遊蕩犬的婦人為例,無論是基於宗教善念或惻隱之心,看似有餵養正當性。但許多未經環境調查的放生,雖本於善意,卻造成殘害動物生命,甚至引發生態災難。如果不對遊蕩毛孩實施疫苗、絕育等措施,必將產出更多未獲妥善照顧的犬隻;若造成他人或生態傷害,反形同造孽了。
但如果只論究愛心定義,也形同為政府開脫。事實上,除了釐清偶爾投餵、定時定點投餵、飼養等不同態樣,以及相應的責任要求外,舉凡從源頭嚴管、重罰棄養、完備領養機制與收容機構等,都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
愛心要負責,政府更不能卸責。現實卻是,社會和生態正在承擔飼主、餵食者與政府不負責任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