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3法修正 山林設大型光電需環評
為避免光電破壞環境疑慮,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訂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棲息地、重要濕地、山坡地等案場,在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前應實施環評,屋頂型或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光電不在此限。
環境部環保司長徐淑芷表示,修法通過後,光電業者勢必重新盤點地點,首先避開需要環評的區位;若無法完全避開,可能因此調整開發模式,例如擴大規模以符合成本效益;若規模過小但仍需環評,光電業者恐怕會因成本不符效益而放棄。不過徐淑芷也強調「環評沒有那麼可怕」。
經濟部表示,對這次修法內容深表遺憾。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一致性要求進行環評程序,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國家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呼籲各界以理性、科學方式討論能源政策。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環評法部分條文,明訂九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包括國家風景區、經畫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農業區農業用地、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土地。
另外,三讀條文指出,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若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是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40公頃以上就必須環評。
為防止山林、國家公園鋪設大量光電板,三讀通過的「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遺跡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系統。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批評,光電三法修法荒謬,傷害台灣能源轉型與產業發展,草率將子法內容塞進母法,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會讓全國光電審查陷入混亂。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六大環團昨發出聲明稿,強調修法採取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導致光電發展全面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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