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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新制限制警健上班時數 做不完上黑班 治安埋隱憂

警察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但輪班、輪休制度未設定合理服勤上限,違反大法官釋字785號意旨,超時工作讓健康權淪為空談。(記者林澔一/攝影)
警察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但輪班、輪休制度未設定合理服勤上限,違反大法官釋字785號意旨,超時工作讓健康權淪為空談。(記者林澔一/攝影)

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應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警察勤休新制今年元月上路限制上班時數。本報系聯合報追蹤發現,多數員警工作量並未減輕,三個多月來許多人下班仍上「黑班」,淪為勤務表的「紙上健康權」,且還因工時縮減,巡邏、刑案偵查能量下降,對治安造成隱憂。

警政署表示,新制上路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情況,對於超時工作問題,實施三個月後正在檢討策進。合理工時與維護治安是警察兩難的課題,會視治安情況合理規畫勤務,找出兼顧員警健康與治安的平衡點。

大法官釋憲保障健康權

2019年大法官在釋憲時指出,人民的健康權,為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屬憲法保障健康權範疇。對於業務性質特殊如警、消等需輪值人員,雖可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但也要符合對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釋憲文並明確指出要在三年內修法。

每天上班不得逾12小時

銓敘部為此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警政署則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每天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須休息一小時,換班至少休11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80小時;刑警偵查刑案或受檢察官指揮辦案、主管內部管理及應變處置等特殊狀況,每天上班不得超過16小時,換班至少休八小時,每三個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240小時。

偵查隊為符合新制常連續上晚班,如第一、二天值班從晚間9時至隔天上午9時,第三天起刑案偵辦,傍晚5時至隔天凌晨1時,第四天上午9時至晚間6時,有時無法在白天執行案件、赴地檢署請票或通知當事人詢問,辦案能量大減。

為達績效要求,有刑警凌晨5時出門搜索、拘提,晚間9時帶回犯嫌,忙到深夜12時辦理夜間停止詢問、入拘留所及整理卷宗、查扣贓證物,超過單日上班16小時上限。一名偵查佐說,一、二月共超時160小時,三月為免總時數「爆掉」,變更勤務表提早下班,仍留在辦公室值班,「錙銖必較帳面數字很荒謬!」

派出所編排「在所待命」以符合「每天休一小時」,都會區各所多縮減巡邏時數,如每人單日六小時巡邏改五小時,各時段仍有巡邏,但警力從四人變二人,密度不像以往。

刑警、所長超時黑數多

警政署統計超時服勤單月超過80小時,1、2月分因「春安」工作及台灣燈會,各有4405人、781人,3月雖無大型勤務,仍有928人;三個月超過240小時者有27人,多為刑警。

統計根據超勤加班費申報,但多數人怕被檢討未如實申報,各機關也「不敢」確實審核勤務表、出入登記簿,警界認為大幅低估超時人數,尤其刑警、派出所長超時黑數多。

偵查隊長、派出所長叫苦,白天開會、出勤、批公文、聯繫業務,深夜怕聚眾鬥毆、槍擊等突發案件,「白班、晚班下班都不敢走!」

警察 大法官 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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