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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證實「陸配參政權已死」地方未配合解職 送監院查處

原任花蓮村長的陸籍配偶鄧萬華(左一)遭內政部解職,國民黨立院黨團20日舉行記者會給予聲援。(記者余承翰/攝影)
原任花蓮村長的陸籍配偶鄧萬華(左一)遭內政部解職,國民黨立院黨團20日舉行記者會給予聲援。(記者余承翰/攝影)

台灣政府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才能參政,引發爭議。內政部次長吳堂安昨天表示,雙重國籍就是不能擔任公職。陸委會昨天在例行記者會也間接證實,內政部的要求導致陸配參政權「已經是死亡狀態」。國民黨立院團昨天稱,會修法將「國籍法」新增「防小人條款」,讓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被內政部指仍具陸籍身分8月1日被解職,鄧萬華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花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月29日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再度行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法解職。

內政部昨天舉行記者會,戶政司長陳永智說,原陸籍人士取得台灣身分後,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登記參選公職需設籍滿10年;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因此依照國籍法,當選後就職前,必須符合第20條禁止具雙重國籍擔任台灣公職規定。

至於陸配無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文件,吳堂安說,這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陸配要擔任公職,就必須依國籍法放棄母國國籍。

吳堂安說,從去年11月29日後,內政部先後發文給相關地方政府,要求依照國籍法予以解職;期間各縣市政府詢問內政部或陸委會,內政部都有回覆,但地方政府和公所沒有依法辦理,應作為而不作為。

內政部補充,涉具中國籍村里長有五位,分別在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及中和區公所。

吳堂安說,陸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台灣身分證,一旦參選公職就回到國籍法規範,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扞格;現有四位陸配里長未解職,內政部5月14日已函送監察院查處區公所跟地方政府。

昨天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上媒體提問,內政部一直主張要用「國籍法」看待陸配擔任民選公職,要求提出對岸的放棄國籍證明,但實務上這件事情不太可能做得到,是否陸配參政實際上是已經「死亡狀態」?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說,「目前來講,我想很可能就是這樣的結果」。他說,「國籍法」的問題「我們尊重內政部的解釋」,「這兩邊(國籍法與兩岸條例)也許會有人認為有矛盾的地方」,則由立法院來處理。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天舉行記者會稱,賴清德總統是「賴皇帝」,拿大砲欺負「小陸配」,陸配明明不適用國籍法,卻要被惡意曲解並套用。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說,賴總統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用國籍法打壓陸配,國民黨團為保障弱勢及陸配,會在國籍法中直接修訂「防小人條款」,讓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看你怎麼拗」,不讓他們亂搞。

國民黨立委涂權吉指出,桃園新屋也有陸配里長碰到同樣情況,目前含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在內共五位陸配村里長遭受如此待遇,這不是個案,而是系統性的政治操作。

內政部 國民黨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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