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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規要求陸配繳陸護照公證書 海基會:未見過此類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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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增大陸人士赴台定居,需要繳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但海基會表示沒看過這樣的公證書。(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新增大陸人士赴台定居,需要繳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但海基會表示沒看過這樣的公證書。(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近期修改一項許可辦法,新增規定大陸人士赴台定居,需要繳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但肩負兩岸文書驗證大任的海基會昨天表示,過去沒看過這樣的公證書,新規生效後也沒有民眾提出這一公證書到海基會驗證,若真沒辦法提出,目前作法可以具結。

內政部10月底修改「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規定是若要在台定居,需要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對於相關規定實際情況,海基會副秘書長兼發言人黎寶文昨天下午進一步解釋。

黎寶文指出,在實務上海基會過去文書驗證過程當中,並沒有看過這樣的公證書,但大陸方面未來會不會有這樣的證明,「我們不確定」。

黎寶文重申,過去從來沒有看過這樣的公證書,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收到民眾提出這樣的公證書來海基會驗證。

他說,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辦法,未來申請定居必須提出上述公證書,若海基會收到民眾詢問,也會告知資訊,由於主管機關為移民署,若真的沒辦法出具,現在做法可以讓民眾用具結方式代替,相關配套跟作為,海基會都可跟主管機關配合。

但黎寶文也對大陸是否可能發出這種公證書表示,「這麼長一段時間我們都沒看過,所以很大的機率,大部分民眾只能用具結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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