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若被做出監護或輔助宣告等裁定 陳又新:不能擔任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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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基金會財政紀律風波持續延燒,傳出馬的姊姊馬以南上周五已向法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北院也於本周收分案。對此,律師出身的民進黨北市港湖區市議員參選人陳又新指出,若法官做出監護或輔助宣告等裁定,依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馬不能擔任基金會董事。
陳又新指出,財團法人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