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高官私用公務車 北檢曲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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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務車私用案,北檢以時任監院祕書長李俊俋及四監委已支出油費,且屬「合理生活範圍」,認定無不法。對照其他「小官」的處遇,北檢不僅輕縱高官,甚至是曲法護駕。
例如台中市食藥處一技士騎公務機車往返實驗室與公車站,即被檢方認定詐得油錢30元(台幣,下同,約0.94美元);台北市警局一小隊長騎公務機車與友人餐敘後返家,也被認定耗費公帑29元,雖獲緩起訴,卻須支付公庫5000元及接受法治教育。
李俊俋及四監委或以公務車接送愛犬,或看牙醫、理髮、接送親友到機場,雖支付油費,但車輛折舊、司機薪酬該算誰的?這些「看不見」的公帑,不知高出區區油費幾倍。
濫用公務車違法,關鍵就在違反「明文規定」。以監院為例,其管理要點對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明確規定應詳載使用紀錄並請用車人簽名,且須詳加審核登記地點、里程紀錄等,並未規定屬私人性質的「合理生活範圍」也可使用。
若「合理」可脫罪,那黃姓清潔隊員將僅值32元的回收電鍋轉送拾荒老婦,不僅合理更合情,仍被判刑。兩相比較,法律正義何在?
北檢輕縱高官卻立下惡例,未來各單位職工是否只要支付一點油費,即可於「合理生活範圍」內享公務車配專屬司機尊榮?至於獲罰的技士、小隊長、清潔人員,只好嘆「高官能,你不能」!(轉載自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