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論/當司法標準不一, 誰還相信司法獨立?
民進黨共諜案最近宣判,時任副總統賴清德機要的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判處4年徒刑,其餘3名被告分判6年2月到10年徒刑。藍委賴士葆質疑,總統府諮議只判4年,比詐欺犯判5年的刑期還低,也就是賣國比詐欺還不嚴重,這是在挑戰人民的底線。白委張啓楷也作了比較,指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1年,還被求刑28年半,「柯文哲是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嗎?比賣國罪還要重嗎?」
2019年蔡政府主導「國安五法」修法,把陸港澳納入規範,對其洩密者還加重其刑。台北地院據此審理民進黨共諜案,判決書批評吳尚雨等4人洩漏台方外交資訊與首長行程等重要情報,造成台灣艱難的外交處境更雪上加霜,卻助長中共法律戰、輿論戰、心理戰「三戰」作為。但宣判結果卻被質疑賣國比詐欺刑期低、柯文哲罪刑比賣國罪重;而民進黨把中共認知作戰說得那麼恐怖,到頭來,對「自己人」還是輕輕放下。
再比較柯文哲與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在同一天的羈押裁定。陳怡君被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以檢方起訴後,不宜以勾串證據為由羈押被告等理由裁定交保:而柯文哲卻被高院不同法官質疑如何認定串、滅證可能性降低而撤銷他的交保。類似的案件,法律見解因人而異,讓司法案件像玩俄羅斯輪盤般要靠運氣,司法的不確定性,正是台灣司法如此脆弱的一大關鍵。
坊間常批評,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嘲諷類似的案件遇到不同法官可能就有不同結果,甚至同一法官也會前後出現不同心證,尤其當法律解釋遇到權貴就可以髮夾彎時,不僅民間對司法的公正性容易產生疑慮,所謂的司法獨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都淪為笑話。
當愈來愈多被起訴的被告遭法院持續以串證之虞為理由收押,早已引發不少爭議。高院刑八庭在撤銷陳怡君延押裁定書中點出,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檢察官起訴以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除極端特別危險情況外,法院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
這不是法院首度出現的法律見解,去年柯文哲起訴後交保被高院撤銷時,高院撤銷交保裁定的審判長謝靜慧,就被找出曾在2016年的1件撤銷羈押裁定中,出現過同樣的見解,當時高院的裁定指稱,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顯然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當時高院法官同樣指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起訴後的案件,法院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
不管是同一位法官前後見解不一,還是同一法院的法官對基本的法律見解各吹各的號,一再出現自家人打自家人臉的不同見解,都是重創司法公信的殺手。最高法院為此成立大法庭統一見解,但成效有限,類似案件判決見解歧異的爭議仍然頻傳。
從柯文哲案,到大罷免連署涉偽造,檢調全台遍地烽火羈押藍營支持者,司法押人取供的爭議延燒多時。如果不分大小案,都把串證列為羈押常態;如果羈押與否,都會因政黨顏色差別而有不同結果;如果民眾打官司要遇到特定法官才有人權保障,甚至如果民眾開始質疑賣國比詐欺罪輕時,誰還會信任司法天秤?
難以獲得百姓認同的執法落差,讓台灣司法愈來愈脆弱。法治國應有的公正執法、獨立審判,不是司法機關喊口號就會出現;司法官不想被當成執政黨工具,得先自己挺直腰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