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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關稅若違法 川普有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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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川普關稅訴訟並未在本周1宣判,據聞下次可能時間是在2月20日甚或數月之後。現在各界關心的是,若判違法台灣是否就此解脫?宣判前是否不用急著與美國簽署貿易協定?此種分析的必要基礎工作,就是盤點川普還有那些法律備案。

本件一審與二審法院都判定,川普這一年的關稅行政命令,因為超出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限法的授權範圍而違法無效;但如果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即川普敗訴,也不表示川普就無計可施了。

首先,川普關稅有些是依據貿易擴張法第232條針對鋼鋁等物品所徵收者,此部分並不會受此判決影響。此法係授權總統在認定某些物品的進口會威脅到國家安全時,可以「調整」其進口數量,而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判定此「調整」包括收費措施,所以川普是有可能依此法增列「威脅國安」物品項目。

此外,貿易法第112條授權總統,在美國出現嚴重收支赤字時,可以對所有進口物品徵收最多15%的關稅。此措施至多為期150天,但國會可立法同意延長。此條文的合憲與合法性,已被這次的一二審在判決理由中所肯定。但此法還有一個「無歧視原則」條款,亦即,應對所有國家與所有物品一律課相同之關稅,除非符合某些特定例外。這個限制,對於川普拿關稅來「教訓」某些不聽話的特定國家,多少會礙手礙腳。

其次,貿易法第201條授權總統,在某項產品的進口威脅到本土相同產品之製造業者時,得為必要之措施(包含關稅和配額),其稅率上限是50%,期間最長4年,得延長一次。

川普曾在其第一任時依此法對太陽能板、模組和洗衣機課徵關稅,此任期則尚未援引此法。

接著,貿易法第301條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在外國違反貿易協定或不當妨害美國商業利益時,得對該國物品課徵無上限之關稅等措施(最長4年,得延長)。川普此任期有依此法對中國、巴西等國家啟動調查,但尚未具體徵收關稅。

最後,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授權總統針對「歧視」(徵收不合理的費用,以及足以降低競爭力的任何管制)美國商品的國家的物品加徵最高50%的關稅。此法案從1940年代以後就未被引用過。

以上五個備用法案各有前提要件,而且有的只能針對特定國家或特定產品,有的雖可以針對所有國家的所有產品但有稅率上限和期間限制。所以每個國家,都要從自己的經貿特性去判斷這些備案對本國的影響為何,才能擬訂出最佳的談判策略。

對川普來說,關稅手段除了增加國家收入之外,最大功能就是做為政經軍事談判的要脅手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如果禁止總統無條件無上限地徵收關稅,關稅的槓桿作用會大打折扣,這才是川普最大的痛處。

(本文取自1月3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退休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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