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應對擁槍權釋憲
2025即將結束,再次探討人民的擁槍權。最近引起關注的槍擊案有布朗大學、保守派青年領袖柯克(Charlie Kirk),以及國民兵在華府出勤時被槍擊等。川普總統在12月15日簽署行政命令,將芬太尼列為「大規模的殺傷性武器」;毒品尚且如此, 槍枝豈可氾濫。
筆者曾多次為文呼籲保險公司介入參與審查擁槍者的資格,就如同車輛保險根據車種及駕駛紀錄訂有不同程度的保險,各型槍枝也可以有保險,保障受害人的生命權。但這樣的思維有一定的難度,目前的槍擊案仍停留在懲兇、譴責及降半旗等層級。
大法官即將對憲法第14修正案舉行聽證。第14修正案(1868年通過)第1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且受其管轄者,為美國公民。」據分析,大法官的聽證很可能對有無「管轄權」進行解析,旨在審理2025年初總統川普的行政命令,聲稱第14修正案的「受其管轄」條款不包括非法移民子女。 但多數法律專家不同意這項說法。如果飛上天空的航空器在美國領域內,政府都有管轄權;如今在領土內出生的嬰兒,卻意圖主張沒有管轄權, 自我矮化,令人費解,很想看大法官如何拆招。
如果大法官能釋憲第14號修正案的出生公民權,希望大法官也能釋憲第二修正案的擁槍權。第二修正案(1791年通過)規定:「一個管理良好的民兵,對自由州的治安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條款原本在確保州民兵對抗聯邦暴政,但現代解釋已擴及個人擁槍權。
從宏觀角度看,大法官的釋憲反映憲法的彈性與僵硬:它應允許適應時代,但防止衝動改變。出生公民權的辯論多關移民與公平;擁槍權則涉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第14修正案,此不贅述;第二修正案的擁槍權,原始目的包括:自衛、抗暴政是一種地方民兵體系,核心價值乃是「個人自衛vs.公共安全的張力」,其行使方式直接影響他人生命安全,何況槍枝武器的殺傷力,已與制憲時代完全不同。
我們沒有理由把擁槍權視為不可評估的神聖禁區。第二修正案的文字也應回到憲法原旨,一個管理良好的民兵,才能持有武器;民兵是人民,人民並不等同是民兵。大法官的釋憲也應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立憲者的原意。在今日法治社會,大家理解權利不是絕對的,必須與公共利益、他人權利權衡。
希望第二修正案的擁槍權有機會進入大法官的聽證議程,凸顯美國憲法精神與時俱進,人民有免於槍擊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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