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拒執行法律 引爆中華民國憲政危機
民主憲政的核心,不在於誰掌握政權,而在於權力是否受法律拘束。當行政機關開始選擇性對待法律,當政治判斷凌駕於憲法文字之上,制度本身便已亮起紅燈。近期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並完成法定程序的財劃法拒絕落實,引發的已不只是財政或政策爭議,而是一場實質的憲政危機。
依中華民國憲法設計,立法權與行政權分工明確:立法院負責制定法律,行政院負責執行法律。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當然可以表達反對意見,甚至提出覆議;但一旦覆議失敗,法律即具備最高拘束力,行政院別無選擇,必須依法執行。這是憲政體制的底線,而非政策協商的彈性空間。憲法本文甚至規定,行政院長若不接受覆議失敗的結果,應即辭職。換言之,憲法未賦予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仍可拒不執行法律的任何空間。
因此,立法院依法通過的法律,行政院覆議失敗後仍遭消極杯葛或拒絕執行,性質上已構成行政怠惰,並產生明確的違憲疑義。這不是政治攻防的評價問題,而是憲法義務是否被履行的客觀判斷。
更值得警惕的是,賴清德總統在此過程中,未要求行政體系回到憲法秩序,反而默許閣揆以「不副署」作為對抗國會決議的工具。副署制度的本質,是行政責任的確認,而非行政否決權的變形。將不副署作為阻斷法律執行的手段,等同讓行政權取得憲法未授權的實質否決權,直接破壞權力分立。
同時,執政高層還將此一行政濫權行為,反指為「立法濫權」、「在野獨裁」。然而,憲政結構上,未掌握行政與司法資源者,並不存在實施獨裁的制度條件。將行政權對法律的抗拒,包裝成對抗在野的正當性敘事,只會模糊責任,卻無法掩蓋制度失序的事實。
此種作法的後果,並非抽象的憲政爭論,而是實質衝擊地方治理與人民生活。財劃法本質上是為了修正中央與地方長期財政失衡,避免地方政府承擔大量法定公共責任,卻缺乏穩定財源。行政院拒不執行,等同讓地方自治保障停留在文字,而無法落實於制度。
更嚴重的是,當行政權可以拒絕執行不合意的法律,國會立法便淪為形式,民主程序失去實質意義。今天被架空的是財劃法,明天是否也能架空任何其他法律?
倒閣與否,終究只是政治技術問題,無法掩蓋真正的核心爭議:行政權是否仍受憲法拘束。任何以政治算計為由,試圖轉移焦點的作法,都無助解決這場制度危機。
在關鍵憲政時刻,真正負責任作法,不是升高對立或製造敵人,而是回到憲法文本,尊重立法權,依法行政。民主政治可激烈辯論政策,但不能容許行政機關否定法律本身。否則,民主將只剩選舉,而不再有法治。
(本文取自12月1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東華公共事務研究學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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