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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權措施違憲 談名校拿亞裔脫困

聯邦最高法院對私立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涉及族裔歧視案,作出里程碑式裁決,在6:3裁定中,保守派大法官指,兩校以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為名,優先考慮種族因素的錄取招生辦法, 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其意義在於,高等教育校園多元化的目標沒有錯,大學可在不強調種族的前提下,主動而積極的拿出各種促進校園多元化的招生政策與辦法,這才是光明正道;以平權措施限制亞裔華裔學生發展,而鼓勵另一族裔入學,同樣是種族歧視。

就像婦女墮胎權案,這是另一件讓美國社會意見兩極的歷史大案。雖然自去年底大法官在問訊此案的口風中,已察覺大法官的傾向,但此案裁決一出,仍震驚全美。拜登總統立即在白宮對全美評論,痛斥「這是一個不正常的最高法院」,「美國仍存有歧視,我們需要一個人人能就讀的高等教育體系」。

國會民主黨領袖也批評「後果全國將立即感受到,負面影響可能會持續幾代人」,共和黨領袖則是讚揚裁決是「法律平等邁出姍姍來遲的一步」,保守派華爾街日報社論稱這「里程碑式的裁決,是這任最高法院最優秀的表現」,自由派紐約時報則刊多篇「積累數十年努力,終於抹黑了平權措施」的抨擊評論。華盛頓郵報社論譴責最高院放棄了「半世紀來推動校園多元化的試驗」。

這50年來有關大學錄取平權措施的爭議,就是圍繞在「菁英高校多元化」政治命題,而爭議關鍵就在大學招生看族裔、不看成績,直到這次釋憲,才撥雲見日,正本清源,把校園多元化的責任,還給各大公私名校。

一般公立院校校園早就反映社會多元化,各族各裔學生來自五湖四海,反倒是這些培養未來各行各業領袖的菁英大學,抵不住社會壓力,被迫接受以種族做為名校的錄取標準。隨著優秀亞裔華裔高中生近20年來人才輩出,就讀名校人數增加,但假多元之名,「種族」因素佔上風,直到亞裔社團驚覺自己族裔錄取遭到打壓,遂而興訟反歧視。

「平權措施」不是法律,此詞源於1935年確保勞工有自組工會權力的「華格納法」,1961年甘迺迪總統頒布行政命令,確保凡是與聯邦有關的雇用工作都必須採取「決斷有力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雇用期間不得因「其種族、信仰、膚色或國籍」受到歧視待遇,一律平等。1968年民權領袖金恩博士遇刺後,非裔學生進大學,以提升社會地位的思潮興起,哈佛法學院首開先鋒,將平權措施帶入高等教育領域。

這項入學平權措施,推行10年後遭到法律挑戰。在1978年「加州大學董事訴貝基案」中,戴維斯加大在每100名新生中保留若干錄取名額給少數族裔學生,白人學生貝基被醫學院拒絕錄取後興訟。最高法院裁定校方違憲,但同時裁定認可校方招生辦法可考慮種族因素,唯必須與其他指標搭配。其後20年的幾件訴訟案,高院大法官一次次裁定校方招生辦法可以採行平權措施,但也次次規定要搭配其他招生條件。

彭博評論指這多年來菁英名校就一直在「抄捷徑」(short cut),從未認真執行配套招生辦法。 一直到今天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明確指出:「學校必須考量學生的個人經歷,而不是種族」「許多大學錯誤地得出結論,一個人身分的試金石不是戰勝挑戰,建立技能,或傳承經驗,而是基於他們的膚色。我們的憲法不會容忍這種選擇。」

優秀亞裔華裔高中生被尷尬的夾在「校園多元化」之戰中,如今最高院大法官讓亞裔華裔掙脫出來,自是極大喜訊,讓種族不是向上發展的絆腳石,但多元化戰爭沒有終止,我們更要主動提出增加校園多元化的創造性辦法。

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雖僅針對高等教育的招生歧視違憲,但實行平權措施的各行各行業也擔心受到影響。作為亞裔,我們並不排斥平權措施,華裔亞裔朝氣蓬勃的存在與發展,就是美國社會多元化成功的證明,因為這個社會接納容納融合我們,我們也認同美國社會的基本價值。華裔生存與發展受益多元化社會,我們應更主動積極促進多元化,而非不自覺地以源自我們自有偏見的文化觀念,去抗拒與恐懼社會多元化,何況我們的下一代,已更加融入美國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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