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IEEPA加徵關稅被判違憲 川普還有4條款可用
總統川普儘管遭最高法院裁定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關稅違憲,但他聲言「有更強有力的手段、慣例、法規及其他授權」。美聯社指出,川普仍有多個法源可繼續徵收關稅,儘管成效未必像IEEPA 。
301條款
301條款是指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第301條,美國長期以來,不管哪個政府皆以此作為強大工具,用來打擊被指從事「不合理」、「不公正」或「歧視性」貿易行為的國家。實施301條款須事先調查,徵收的關稅規模沒有上限,有效期四年,但可延期。
川普已多次運用這條款,尤其是在針對中國時,在首個任期內已引用對中國商品加徵大額關稅。
122條款
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允許總統在貿易不平衡的情況下,對進口商品加徵最高15%關稅,有效期最長為150天,與301條款不同,毋須事先調查。川普從24日起開徵的10%全球關稅,就是根據此條款。
232條款
1962年「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可基於國家安全對進口商品加稅。該條款徵收關稅不受法律限制,但需要商務部先作調查。
川普首個任期內,2018年援引該條款來加徵關稅,重返白宮後擴大範圍,先對汽車、汽車零件、銅和木材等商品徵收關稅,之後擴大至櫥櫃、浴室櫃及軟墊家具也適用。
338條款
1930年經濟大蕭條時期,國會通過「史慕特-霍利關稅法」(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該法第338條款授權總統可對不公平對待美國企業的外國政府,實施高達50%關稅稅率。實施時毋須調查,也沒有期效限制。
美國政府除在1930年代以該法為貿易談判籌碼外,從未引用過來對外國商品課徵關稅,因普遍認為該法限制全球貿易,反而讓經濟蕭條更加嚴重,因此一般多使用301條款。
但財政部長貝森特去年9月曾表示,若最高法院裁決結果不利川普政府,會考慮引用此法作為備用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