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有權對核武檔案解密?專家:涉及能源部及國防部
前總統川普涉嫌擅自帶走機密檔案而遭危害國家安全等37項聯邦重罪起訴,起訴書中標示第19件檔案為核武機密文件。安全專家說,即使川普在總統任內,也沒有權限可以為核武機密檔案解密;根據「原子能法案」(Atomic Energy Act,AEA)規定,核武檔案解密過程必須涉及能源部及國防部。
路透報導,起訴書中列舉的31項機密檔案裡,與核武有關的第19件檔案由於解密過程有特殊規定而變得與眾不同,其他檔案的解密則可透過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完成。
美國科學家聯盟(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政府機密專家艾福特古德(Steven Aftergood)說,川普聲稱在任期間有權為機密檔案解密的說詞,對於這件核武檔案變得毫無意義。他說:「因為這件檔案不能靠著行政命令解密,必須經過法律程序」。
報導指出,許多法律專家先前已經指出川普辯護論述理由薄弱,這項核武機密檔案的特殊性質,讓川普抗辯更加站不住腳。川普宣稱,將機密檔案從白宮帶走之前已經解密,卻沒有提供證據。
另一方面,川普以解密做為辯護,對於聯邦檢察官來說將是不切題的。川普遭到檢方以間諜法(Espionage Act)起訴,檢方指控川普在未經授權之下擅自保存可能對美國敵人有幫助的國防訊息。
第19件檔案上有「曾受限制資料」(Formerly Restricted Data,FRD)標記,代表內容是與核子武器軍事用途有關的機密訊息。起訴書寫道,這件檔案並沒有時間註名,事涉美國核子武器。
艾福特古德說,1954年「原子能法案」規定,美國核子武器由能源部監督,法案條文為核武檔案解密訂有明確規範,核武資料則是美國政府保護最嚴格的機密檔案之一。
一名前任美國國安官員說,「原子能法案」條文寫得相當清楚,「條文根本沒說總統可以自行決定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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