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抵稅優惠大限將屆 國稅局:還有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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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對購買或租賃電動車者所提供的抵稅優惠,將於9月30日截止;然而根據國稅局(IRS)最新發布的文件,消費者在該時限上仍有些許彈性空間。
全國廣播公司商業頻道(CNBC)報導,這項最高可達7500元的抵稅優惠,是7月通過的「大又美」法案中遭取消的項目。該法案規定,若消費者在9月30日之後購得電動車,將無資格享受稅收抵免。外界最初認為,這代表電動車必須在該日期前「投入使用」(placed in service),即消費者需實際持有車輛。
然而國稅局澄清實際並非如此。根據8月21日發布的常見問答,若納稅人透過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取得電動車,並於9月30日或之前完成付款,即使實際取得車輛時間晚於該日期,仍可申請聯邦抵稅優惠。
致力推動電動車的非營利組織Plug In America總監英格麗·馬爾格倫(Ingrid Malmgren)表示,這代表若無法在9月30日前開走夢想中的環保電動車,仍有希望。
根據國稅局文件,此更新適用於二手、新購及租賃的電動車,分別對應稅法25E、30D及45W條款。
馬爾格倫指出,消費者可在9月30日前向經銷商或製造商訂購車輛、簽署合約並支付訂金,日後再取得車輛。她說,付款行為亦可能包含將舊車換購新車。
當然,車輛與消費者仍須符合特定資格標準,方能獲得聯邦稅收抵免。馬爾格倫說,消費者在取車時仍可即時獲得抵稅的款項,無需等待次年提交稅務申報。
除資金更迅速到手外,此舉另一好處是:選擇在銷售點申領稅收抵免的消費者,無需具備納稅義務即可獲取款項。根據國稅局規定,納稅人應確保在領取電動車時或領車後三日內,向經銷商取得銷售時間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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