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罰錢了事 台國防部擬修法 逃兵役、教召最少關1年
台國防部表示,鑑於近年逃避兵役案件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居多,恐衍生「得以金錢代替兵役義務」的錯誤社會認知,因此近日已預告修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將逃避兵役、教召的最低法定刑,明文提高到1年有期徒刑。意即違犯者將必須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原訂「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國防部擬修法改為「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條原訂「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同樣調整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修法說明表示,鑑於近年逃避兵役案件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居多,恐衍生「得以金錢代替兵役義務」的錯誤社會認知,導致難以嚇阻有心人士犯罪意圖,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不利國家安全與社會公信,因此修正序文,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以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並收嚇阻之效。
這項修法預告發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民眾留言表示,完全認同。但若逾除役年齡前3個月自首,而程序上已來不及徵兵處理等情形,究竟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此類情形主觀上要如何認定行為人「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
修法重點是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與第4條的最低刑度,從原本可能低於一年,明文提高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涵蓋逃避徵兵與逃避教召等情形。 國防部指出,近年相關案件常被判6個月以下並以易科罰金結案,容易讓社會形成「能用錢代替兵役義務」的錯誤認知,因此需要提高刑度來增強嚇阻效果。 有民眾擔心,若在除役前幾個月才自首,程序上已來不及完成徵兵處理,是否仍算故意逃避兵役,或能否認定其主觀上有逃避到逾除役年齡的意圖,恐成爭點。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