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生存手冊/撿到別人錢包據為己有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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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警察局最近通緝一名男子,稱一名中年男子在一家家得寶(Home depot)門店遺失了錢包,警探通過監控錄像發現,另一名男子在家得寶撿起遺失的錢包後,徒步逃離現場。因拾了一個別人遺失的錢包就遭警方通緝,一些民眾可能認為懲罰過大,但實際上,在紐約州,拿走別人掉在地上的錢包並占為己有是非法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處罰。
在紐約州,撿到價值20元或以上的財物並據為己有是不合法的,根據紐約州個人財產法,拾獲者有義務在十天內將財物交還給失主或交給警局。如果未能在十日內上繳,可能被控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罪(Larceny/Criminal Possession of Stolen Property)。
如果失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這通常屬於輕罪(Misdemeanor),最高可判處六個月監禁、罰款,或者兩者並罰;如果撿拾的財物價值超過1000元,有可能升級為重竊罪(Grand Larceny),如果撿拾的財物價值低於20元,法律通常不強制要求上繳警察。
居民撿到失物後,如果認識失主,那應該直接歸還,否則必須將撿拾財物交到當地警察分局。在文中提到的案例中,因為被通緝男子是在特定建築或場所(此案是家得寶)內撿到了錢包,撿拾者也可以選擇將錢包交給家得寶的管理人員。就這個案例的情況看,被通緝者應該在撿拾錢包十日內未能將其上繳,而且錢包內的錢可能金額較大。
如果居民已將財物交給警察,且在法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撿拾者可以合法申請取得該財物的所有權。認領期限取決於財物的價值,通常為三個月至三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