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港青在商場廁所寫煽動文字被捕 犯國安法可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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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18歲青年梁佳樂因為在商場廁所寫上煽動字,涉嫌違反國安條例,21日遭警方國家安全處逮捕,23日提堂,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3項「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辯方保釋申請,男生還押至8月19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
香港國安處23日公布於21日在九龍拘捕了涉案青年,指他涉嫌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處指這名青年曾3次在尖沙嘴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煽動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對香港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的作為」等。
其餘3項控罪指,被告今年7月17日、18日及21日在上址,無合法辯解而摧毁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毁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
國安處已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刑事毀壞」罪起訴涉案青年,又指初犯類似罪行的人,可被判囚7年。
控方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檢驗被告的手機和手提電腦,其間反對被告保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8月19日再訊,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