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弟說服母親賣房給自己獨吞 遭兩兄提告…最後竟慘賠
台灣的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很多人因此以為,只要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移轉到自己名下,其他兄弟姊妹就沒輒了,但事實並非如此。
台灣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新北市有一位男子,排行老三,父親已過世,媽媽和二位哥哥同住在一間老透天厝,他自己在外面住,透天登記在媽媽名下,市價約三、四千萬台幣(約94至126萬美元)。
日前聽到朋友提到土地法第43條規定,以為只要「登記」,房子就是自己的,日後媽媽如果過世,就不用再和兩位哥哥共同繼承,只分三分之一,因此決定先下手為強。
他開始關心沒有同住母親起居,噓寒問暖,取得媽媽的信任後,再向媽媽提出以買賣方式,說服媽媽將透天以公告現值一千多萬台幣賣給他,其中大部份用來支付土地增值稅,清償貸款等,剩下的則給媽媽。
媽媽覺得他很孝順,而且還拿錢給她,沒有多想,母子就私下完成交易,房子順利登記到他的名下。
不過,事情曝光後,兩位哥哥暴跳如雷,立即提出訴訟。由於不動產是以登記為主,媽媽和老三既已完成交易,而且房子都已登記到老三名下,親朋好友都認為勝算不大,房子可能就是老三拿走了。
沒想法,經過法院審理,認為以公告現值交易不合常理,判決買賣契約無效確定,老三必須返還所有權給母親。
這下子老三臉全黑了,因為幫媽媽繳付的高額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清償房屋貸款等費用,全部都付諸流水。
更麻煩的是,未來如果母親往生,房子由三兄弟繼承,由於母親取得房屋日期,將變成法院判決返還日期,所以如要出售,不再適用舊制,而是必須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老三無疑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鄭文在表示,如果當初能夠謀定而後動,取得全家人的共識,透過遺囑或是信託的方式辦理,根本就不會有高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當然也不會讓全家人陷入混亂之中,對簿公堂。
鄭文在表示,大繼承時代來臨,繼承人應該循正當管道取得所有權,巧取豪奪,可能只換來空歡喜一場。正確的方向還是要以被繼承人的意願為主,繼承人的共識為輔,才不會到頭來換來官司訴訟。
他聽聞土地法登記具絕對效力,誤以為只要先把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未來母親過世後就能避免和兩位哥哥共同繼承,因此決定先下手為強。 法院認為以公告現值低價交易老透天,明顯不合常理,且過程缺乏全家共識與正常交易基礎,因此認定買賣契約無效,命老三返還所有權。 他先前替母親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契稅與房貸清償款等費用都付諸流水,未來若再出售房屋,還可能因取得日期變動而面臨較高的房地合一稅。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