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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下架民進黨」屬言論自由 揪里長赴陸二審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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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報資料照片)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報資料照片)

新黨前立委鄭龍水胞弟、曾任高雄市茄萣區嘉泰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的鄭志成,先前被控接受中國大陸地方台辦資助,大選前涉嫌組團赴陸接受「落地招待」,席間高喊的「九二共識、下架民進黨」等口號,遭檢方依違反滲透法起訴,一審判決鄭男無罪後,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不過二審仍維持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指控,鄭志成涉嫌於2023年大選敏感期間,受境外敵對勢力大陸地方台辦之委託與指示,頻繁招攬里民組成山東、山西、內蒙古、新疆、河南等5個旅遊參訪團赴陸,團員僅需自費繳交機票等費用,其餘食宿皆由台辦落地招待,席間在飲宴中宣揚「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營陣營」。

鄭志成開庭時則堅決否認妨害選舉,辯稱組團純粹是單純的兩岸民間文化交流,團員均有繳交相當團費,絕非全程免費,且在旅途中或餐敘期間,他與陸方官員從未要求團員在選舉中必須投票支持特定的候選人。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針對檢方指控的「宣傳與賄選」罪名,法官指出反滲透法第4條及選罷法所規範的對象,必須具有公開替「特定候選人」助選或行賄的外觀,然而本案出團時間皆在2023年5月至10月間,當時中選會根本尚未發布選舉公告或受理候選人登記。

法官認為,雖然當時國民黨已徵召侯友宜參選,但國內正逢「藍白合」局勢紛擾,旅遊餐敘現場提及的「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營」、「政黨輪替」等言論,皆僅屬於泛指政黨理念的「標語式口號」,並未具體指向特定候選人,若將此類非指向特定人的政治性口號列入處罰,無異將該條處罰置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害於法律文義的確定性。

法官也傳喚大批團員出庭,發現團員每人皆自付了2萬4700元(台幣,下同,約769美元)至3萬6900元不等的團費,並非全然免費,經一審函詢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公會也回覆旅遊市場收費受市場供需影響,無法估算本案各團是否有相當程度的價差,檢方未能提出台辦確實支付費用或補助經費的明確金流數據,難以認定資助之有無。

合議庭強調,投票行賄罪必須以交付之利益與相約投票之間具相當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多名團員證稱,鄭志成組團前並未打探過成員的政黨傾向,參訪期間及返台後也從未要求團員拉票、拜票或動員,更有團員直言「如果有政治目的就不會參加」,顯示團員主觀上完全缺乏因接受招待而約定改變投票意向的對價認知。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憲法高度保障言論自由,政黨政治本即民主常態,在公開場合或赴陸參訪時表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反台獨」、「九二共識」或「下架民進黨」,皆屬於國內常見的概括性兩岸關係及政治立場表述,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不宜單憑此尚未具體之言詞即認定犯罪。

因此合議庭認定,既然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原審判決無罪核無違誤,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精華 FAQ

  • 檢方指控他在2023年大選敏感期間,受大陸地方台辦委託招攬里民赴陸參訪,並接受落地招待,在席間宣揚支持特定政治立場,涉嫌違反反滲透法與選罷法。

  • 合議庭認為,當時尚未發布選舉公告,也未受理候選人登記,相關言論屬泛指政黨理念的標語式口號,未具體指向特定候選人,因此不符合相關處罰構成要件。

  • 法院指出團員多數都有自付團費,檢方又未提出台辦確實支付或補助的明確金流,且團員也未表示因招待而改變投票意向,因此難認定存在賄選所需的對價關係。

河南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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