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冷漠恐吞苦果…台人應踴躍投票反惡罷 撥亂反正
「大罷免」即將於周六(26日)投票,這是台灣民主憲政發展極為重要的里程碑,台灣人民應該積極參與、踴躍投票,無論是贊成或反對,都必須出面表達自己的態度與看法,而非漠不關心或任由某陣營一頭熱,否則投票結果將會發生失衡的偏差現象,扭曲自由民主的價值。
任何時代的遞嬗與社會演進,都是歷史的印記,而每一段歷史都應是所有人共同完成或記錄,這樣的歷史才是完整無缺的,如若少了一些人的參與,歷史將只是斷簡殘篇,無法呈現時代與社會的全貌;這次大罷免亦是如此,因為這是台灣憲政史上首例的「全面性罷免」,自有其歷史意義。反對惡質罷免的公民,尤其是中間選民,如果冷淡以對,罷免會否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甚至重返一黨獨大的獨裁時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問題。
基本上,罷免與選舉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公民權,本應抱持平常心看待,但這次綠營發動的大罷免無疑缺乏正當性,卻具有高度政治性。這種政治性的罷免動員,充其量只能滿足基本支持者的熱情與需求,除了更加撕裂與分裂台灣人民,完全不可能團結國家。故而反「惡罷」者,必須勇於站出來撥亂反正。
公民行使罷免權的正當性有幾項,第一項是公職人員怠忽職守。地方政府首長必須勤於公務、關心民瘼;民意代表則應認真監督與立法,勤於為民服務。如果地方政府首長上班不正常,或是對於縣、市政漫不經心,這樣的縣市長就不適任;而民代如果疏於問政,經常缺席國會或議會開會,亦是有愧職守,即構成罷免的正當性。
其次,公職人員未能專注公共利益,兼營事業或忙於私務。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縣市長身為民選公職人員,支領國家俸給,且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當不得兼任其他具有營利性質的職務。而民代雖無不得兼職之規定,但也領有公費薪水及其他津貼。公職人員如果因為家族或個人擁有營利事業,致而無法專心為民服務、履行職責,甚至只顧營私牟利,那亦是選民可以罷免的正當理由之一。
其三,公職人員言行超乎社會普遍的價值與認知。無論是縣市首長或民意代表,既然是選民賦予權力而享有政治職位與權力,其言行表現自須符合大多數人民的期待,既不得有脫序行徑也不可胡言亂語,施政或問政都應體察民意向背,如果言行舉止荒誕不經或有礙公序良俗,也是選民得以發動罷免的理由。
總之,罷免是對公職人員仇恨值與厭惡感的行動,公職人員如若有負人民之所託,即構成公民足以罷免的理由;台灣人民在行使罷免權之前,何妨檢視被罷免人的日常表現,是否構成被罷免的要件?如有,當然同意罷免;若無,則應投下反對票。726是台灣憲政史的「關鍵日」,國會朝野席次是否逆轉?力推大罷免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覬覦立法院長的大夢會否成真?答案將在這一天揭曉。
(本文取自7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