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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指揮家喬萬鈞 誘婚詐財判賠1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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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指揮家喬萬鈞因涉以結婚承諾誘使對方支付大筆費用購屋、投資,卻挪用資金挪作個人用途,麻州高等法院裁定需賠償原告近113萬元。(法庭公開宣誓書截圖)
知名指揮家喬萬鈞因涉以結婚承諾誘使對方支付大筆費用購屋、投資,卻挪用資金挪作個人用途,麻州高等法院裁定需賠償原告近113萬元。(法庭公開宣誓書截圖)

美東地區知名華人指揮家喬萬鈞(Wanjun Qiao),因涉嫌以結婚承諾誘使對方支付大筆費用購屋、投資,卻挪用資金挪作個人用途,遭一名美籍華人婦女告上法庭。經過多年訴訟,麻州高等法院裁定喬萬鈞需賠償原告近113萬元。由於喬萬鈞在華社知名度高,裁決公布後引華社高度關注。

根據「麻州律師周報」(Massachusetts Lawyers Weekly)報導,麻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法官高登伯格(Keren E. Goldenberg)今年2月3日做出最終判決,被告喬萬鈞須向原告葉孫菲 (Sunfei Ye)賠償112萬8435元。其中68萬8614元為實際損害賠償,43萬3155元為律師費。

葉孫菲的律師為Gary S. Matsko、Joshua S. Grossman與Courtney A. Simmons。Simmons表示,被告曾主張本案屬於麻州禁止或限制某些戀愛訴訟的「情感安撫法案(Heart Balm Act)」適用範圍,因此原告以「違背結婚承諾」為由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不應成立。

但原告律師指出,該案並非如此。根據2018年提起的訴訟,原告葉孫菲指控被告透過一連串操控、半真半假的說法與誤導她花費大筆資金。

訴狀指出,原告葉孫菲因相信即將與喬男結婚,完全信任並遵循其建議,被告佯稱麻州有一棟住宅將為兩人婚房,說服葉支付多筆款項,包括10萬元的房屋使用權和居住權、30萬元購入該房產的不可退還訂金。

庭審還揭露原告另向被告公司GT Group USA投入20萬元。葉表示,喬男當時告知這筆錢將用於帶中國音樂家到美國演出。但證據顯示,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喬萬鈞個人開支與享受。

原告律師Matsko表示,證據顯示被告過去曾依靠另一名富有女性資助,並在同一屋檐下共住四年,該女還贈他一輛賓士車(Mercedes-Benz)。案件中還可能涉及第三名女性,可見其行為並非「偶發事件」。

葉孫菲說,自己在丈夫去世後不久認識喬萬鈞,喬男一直維持既有婚姻(葉並不知情),還透過系列手段騙取並引誘她對他的信任,目的是讓她購買已居住四年的豪宅,還承諾該豪宅會作為兩人婚房。之後,喬並向葉提婚且兩人也訂了婚。

陪審團裁定,被告需對其欺詐(fraud)、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違反信託義務(breach of fiduciary duty)、以信託關係誘導欺詐(fraudulent inducement by fiduciary)等行為負責。

陪審團同時認定,被告在原告投資GT Group一事上違反麻州 「消費者保護法」,並提出16萬7794元的實際損害賠償建議。

此判決宣布後,喬萬鈞未在30天期限內提出上訴,已喪失上訴權利。至於如何支付賠償金,喬萬鈞仍未作出回覆。

根據麻州律師周報,代理喬萬鈞的Lion's Law律師事務所律師Connie Dai對媒體詢問未作回應。

法律小字典:

「情感安撫法」(Heart Balm Act)在部分州實施,其目的在於禁止或限制因「違背結婚承諾」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在過去的普通法(Common Law)中,若一方悔婚,另一方可控告「違反婚約」(Breach of Promise to Marry),要求賠償情感創傷、名譽損失甚至未來的經濟保障。這類訴訟被戲稱為「情感安撫金(Heart Balm)」,意指用金錢來醫治破碎的心。

20世紀中葉,許多法律專家認為這類訴訟容易被用來惡意勒索或威脅,且婚姻應建立在自由意志而非法律強迫之上,因此包括麻州等許多州相繼通過了「情感安撫法」反對這類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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