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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無直接退黨證明 可提供替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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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嫁給美國公民,申請結婚綠卡。不久前面試,面試官問了25分鐘黨員問題,而且表示見過很多黨員的case,知道退黨證明基本上開不出來。今天接獲要求RFE,要求提供退黨證明。 I-485和 I-130是透過公司的律師辦的,只說了出國10年了,而且沒參加任何活動。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寫的太少了,才提出這樣的要求。目前,打算是寫一份詳細的宣誓書(sworn affidavit),並公證一下,作為RFE回應。我不知道還能怎麼證明了。我還要file我的I-601?

答:

1. 你遇到的情況比較典型。移民局已經發出了RFE,你在回覆RFE時,因為沒有直接的退黨證據,可以考慮提供替代性的證據,如提供詳細的宣誓書、解釋入黨過程及是否自願,是否因學業獲組織默認。實際活動方面,是否幾乎沒有參加活動、從未繳費、從未擔任職務,出國後事實上脫離,長期不接觸,不匯報,無持續效忠,無消息渠道,無任何政治組織活動等。

2. 其他方面,可提供不參加黨務證明,如學校、單位無黨內職務記錄、無繳費記錄;長期脫離組織證明,如出入境記錄、海外居留證明、工作合約、納稅證明;無組織聯繫證明,如郵件、通信記錄缺失、無會議記錄、無支部關係證明等。

3. 通常不用主動遞交 I-601,只有當移民局正式認定你退黨證據不充分,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 (如入黨是非自願的,對黨的宗旨沒有實質的理解),因此inadmissible (不可入境),才需要遞交 I-601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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