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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回美證可保綠卡 但不保入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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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面試時,移民官會仔細看你五年的出入境紀錄。(圖/123RF)
入籍面試時,移民官會仔細看你五年的出入境紀錄。(圖/123RF)

讀者問:

我已經拿綠卡三年,準備到五年的時候申請入籍。接下來,我還需要持續待在美國嗎?假如我在三年前拿到了綠卡,然後目前已經待滿36個月整。正常情況下,兩年後就可以申請入籍。如果這兩年我選擇回國,辦好了返美證,每六個月登入美國一次,到五年期滿的時候入籍會有什麼問題嗎?

答:

你的問題涉及入籍的連續居住和實際居住的問題。

1. 在正常情況下,綠卡滿五年(實際上是五年減去90天)即可遞交N-400。與美國公民結婚的話,滿三年可以申請入籍,但前提是這三年一直維持婚姻且同住。你說的情況是走五年途徑,所以移民局會要求你申請入籍時滿足連續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以及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 的要求。

2. 移民局對連續居住的判斷標準是,單次出境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推定中斷連續居住。你要舉證證明沒有放棄美國為永久居住地。單次出境超過一年,幾乎肯定中斷連續居住,除非你提前辦了N-470申請(僅限某些情況,如派駐美國公司或政府工作)。回美證 (Re-entry Permit) 可以幫助你在入境口岸維持綠卡身分,但不能自動保住入籍的連續居住要求。

換句話說,回美證可以讓你保住綠卡,不等於保住入籍資格。如果你每次在外六個月以上,很可能會被判定連續居住中斷。

3. 移民局對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要求是,在遞交N-400前的五年裡,你必須至少有30個月在美國境內實際居住。你現在說已經待滿36個月,如果接下來兩年幾乎都在境外,每次僅短暫回美一次,那麼到五年時你的 physical presence 仍然足夠。但即便physical presence 滿足,continuous residence 可能被認定中斷。入籍面試時,移民官會仔細看你五年的出入境紀錄。如果發現你過去兩年大部分時間都住在境外,每次只短暫回來一次,家庭、工作、納稅、社交重心不在美國,就很可能會質疑你沒有真正居住在美國,導致入籍被拒絕。

4. 因此,如果目標是順利五年入籍,最好保持美國為主要居住地,不要長時間待在境外。如果確實需要回國,可控制每次離境少於六個月,避免觸發中斷居住的推定。出境前繼續保留和美國聯繫(報稅、房產、租房、銀行帳戶、駕照、家人關係)的證據,證明你仍然以美國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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