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老婆小孩follow-to-join 不需另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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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結婚後申請EB-1A綠卡,參加美國駐廣州領事館面試,已獲得批准。目前,我人還在中國國內,老婆和小孩因為還需要在國內待一段時間,因此沒有和我一起申請移民。我當時在DS-260表格中填寫了他們的信息,登記為follow-to-join狀態。但他們的一些公證資料還一直沒有向NVC提交。如果我現在想啟動follow-to-join流程,他們的資料是必須等我入境美國拿到綠卡後,再向NVC提交嗎?他們需要建立另外的case號填寫相關表格嗎?
答:
1.基於你的情況,建議你入境並獲得綠卡之後再正式啟動他們的流程,因為只有你成為正式綠卡持有人後,你太太和孩子的follow-to-join資格才能被實際承認。此前,即使在DS-260上登記過,如果沒有你作為綠卡身分的支持,他們的簽證不會被批准。NVC不會繼續處理他們的簽證案件,直到你在美國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2.他們不需要建立另外的case number,不需要完全另起案件。因為他們是你移民申請案的衍生人(derivatives),NVC會根據你原來的案件號碼,分配子號碼(每個家庭成員一個自己的NVC case number),這些都是基於你原始I-140的案件號碼。如果你之前已經在DS-260系統中為他們創建過個人帳號並獲得了case number,那就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沒有完成,那你之後入境後可以聯絡NVC,要求啟動他們的案件,並繼續提交公證件、簽證費和DS-26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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