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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短暫身分逾期 不致影響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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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五年前是F-1 OPT,EAD過期,grace period(寬限期)兩個月後才離境,逾期了兩天。後來也換過兩種別的簽證入境,我需要如實在I-485表格裡承認自己曾違法嗎?

答:

是的,F-1寬限期是60天,一旦超出,就屬於逾期停留(overstay),構成status violation(違反身分)。原則上你應該如實申報。因此,I-485表格第8部分的問題,問你是否有違反,你應該回答Yes,然後作出解釋。如果你寫No,而移民局在紀錄中查到,反而會有被認定為虛假陳述的風險。

你只超過兩天,而且是非故意、非惡意、非滯留很久,屬於移民局通常不會重點追究的範圍。這種短暫、輕微、久遠的身分逾期,一般不會導致I-485被拒,尤其是你後來已經兩次用合法簽證重新入境,美國政府也接受你了。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和美領館都知道你過去的出入境,依然發給你簽證,表示他們沒有認為你不合格。假如你是公民的配偶申請婚姻綠卡類別(Immediate Relative),尤其如此。這類移民類別對過往非重大身分過期問題非常寬容。

你在遞交I-485申請時,可以遞交當時出境機票的時間證明、後來簽證獲批與入境紀錄、當前合法工作或身分的持續證明(如H-1B的I-797、工資單等)、一份簡單Explanation Letter等等,放在I-485附件裡。

簽證 移民 H-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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