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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黨議員保羅:未經國會同意 總統無憲法權限可轟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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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塔基州聯邦參議員保羅(Rand Paul)對福斯數位新聞(Fox News Digital)表示:「如果未經國會同意,總統沒有憲法權限可以轟炸任何人。」(美聯社)
肯塔基州聯邦參議員保羅(Rand Paul)對福斯數位新聞(Fox News Digital)表示:「如果未經國會同意,總統沒有憲法權限可以轟炸任何人。」(美聯社)

川普總統考慮是否與以色列一起對伊朗動武,共和黨國會議員出現不同聲音。肯塔基州聯邦參議員保羅(Rand Paul)對福斯數位新聞(Fox News Digital)表示:「如果未經國會同意,總統沒有憲法權限可以轟炸任何人。」

保羅表示,憲法規定宣戰權力(prerogative to declare war)完全屬於國會,而不是來自白宮。他說,如果沒有經過國會授權,總統沒有憲法權限可以去轟炸任何人。

美國憲法將戰爭權力分成兩個部分,國會擁有宣戰的唯一權力,身為三軍統帥的總統則負責指揮軍事行動。

1973年「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進一步確定國會與總統的角色區分,規定總統出動軍隊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而且總統部署軍隊不得超過60天。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國會不曾對其他國家正式宣戰。

保羅表示,總統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不遵守憲法,「我希望他別這麼做,希望他能發揮克制的本能(instincts for restraint)」。

部分議員持相反看法

共和黨路易斯安納州聯邦參議員甘迺迪(John Kennedy)看法則與保羅相反。甘迺迪說,川普有權下令攻打伊朗,「戰爭權力法」則讓問題變得複雜、模糊。

甘迺迪說,如果總統必須先請示國會,就要看何時國會才能做出決定,「有時候我們耗時數月,甚至數年之久,但卻一事無成」。

參院多數黨領袖熊恩(John Thune)對媒體說,川普到目前為止所有行動都符合權限,最終目標是要阻止伊朗擁有核武。

民主黨賓州聯邦參議員費特曼(John Fetterman)長期支持以色列,與共和黨參議員立場一致。

費特曼受訪時說,不覺得總統攻打伊朗就等同「開戰」(starting a war)。他指出:「我們我非常明確的任務,就是要摧毀核子設施,這不是戰爭,而是有必要的軍事行動,目標在於摧毀核子設施的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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