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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石頭、燒電動車…洛杉磯抗議活動要如何定義變暴動?

示威民眾8日在洛杉磯焚燒垃圾及車輛,抗議ICE逮捕移民的行動。(美聯社)
示威民眾8日在洛杉磯焚燒垃圾及車輛,抗議ICE逮捕移民的行動。(美聯社)

洛杉磯6日掀起抗議活動,示威者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向警車投擲石頭、焚燒電動車、建築物則被塗鴉。8日,當局宣布抗議活動為非法集會,強行使用閃光彈和催淚彈驅離數百人。川普總統直指這是「無法無天的暴動(lawless riots)」,專家卻指出「暴動」一詞變得愈來愈政治化,用來形容各種事件,事實上有其法律定義。

今日美國報(USA Today)報導,川普堅持部署加州國民兵,在聲明中表示需要派遣部隊來制止「暴力、叛亂暴徒」和「無法無天的暴動」;加州州長紐森(Gavin Newsom)則反駁川普描述抗議活動的用詞。

約翰傑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教授希金斯(Brian Higgins)表示,包括加州在內的大多數州判定暴動,取決於是否有多人參與,以及他們是否實施了暴力行為。「一個人不算暴動,一個非暴力甚至違法(如拒絕解散)的群體也不算暴動;但如果加上暴力因素,就變成了暴動。」

加州的暴動定義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行動並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武力或暴力以擾亂公共秩序,若立即執行且未經法律授權,即構成暴動。希金斯表示雖然暴動定義明確,但也存在灰色地帶,尤其是在事態升級前和升級當中。「如果一群人聚集,中途又有更多人加入,最終有人扔了一塊石頭或一罐汽水,也許你可以合法稱之為暴動,但可能還不是時候。」

專家也表示,雖然暴力是暴動的決定性因素,但也可能是被執法部門煽動的。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歷史教授楊恩(Ralph Young)表示,執法部門的過度反應往往將和平抗議升級為暴力和混亂局面。「誰挑起了暴力?使用暴動一詞時,應考慮煽動因素。」並說一些共和黨人將現況與傷亡最慘重之一的暴動–逾60死的1992年羅德尼·金(Rodney King)暴動相提並論,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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