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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 州警學歷須大學以上

加州一項新法案規定,未來該州警員須有大學學位或同等學經歷。(加州公路巡警局)
加州一項新法案規定,未來該州警員須有大學學位或同等學經歷。(加州公路巡警局)

根據加州州議員歐文(Jacqui Irwin)所提出的一項法案,加州執法人員可能需要符合新的教育要求。

這項名為第992號州議會法案建議,自2031年1月1日起,大多數新獲證書的治安官員,必須在獲得治安官員標準與培訓委員會(Commission on Peace Officer Standards and Training)所頒發的基本證書後36個月內,再取得大學學位、專業警務證書,或具備等同軍事或州外的執法經驗。

但部分警員可豁免,包括在州立醫院部門工作的警員、已在加州公共機構工作,或於2030年底前入讀警察學院的警員。

前加州州議員瓊斯索耶(Reggie Jones-Sawyer)曾於2021年提出並獲通過的法例,就是把新入職警員的最低年齡規定,由18歲提高到21歲,並要求加州社區大學系統與「指定實體」合作,發展現代警務學位課程。

談及現時新建議的法案時,瓊斯索耶認為,該法案削弱了上述2021法例背後的立法原意,因為新建議的法案有一漏洞,就是新任警員無須上學,卻能符合教育要求。

有研究顯示,擁有大學學位的執法人員通常使用更少武力,並能作出更好的決策。

儘管存在一些擔憂,上述法案仍順利在州立法機構通過,獲得各城市警察協會和全州執法倡議團體的支持,其中包括加州警察局局長協會、加州警長協會,以及加州公路巡警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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