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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二審 綠4黨工全輕判 1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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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外交部長吳釗燮諮議何仁傑(中)、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左)、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
時任外交部長吳釗燮諮議何仁傑(中)、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左)、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右)涉共諜一審均遭重判,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何無罪、黃改判六年、邱改判五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爆發共諜案,時任外交部長吳釗燮諮議何仁傑被控提供機敏資料給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再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一審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判刑八年二個月,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何僅是「人頭角色」而非共犯,昨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高院判決刑度與一審差異甚大,在犯罪所得、機敏文件是否為中共指示刺探、是否刪除手機對話紀錄等事實認定也大不相同,被外界質疑輕判縱放。

一審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洗錢罪判黃取榮十年徒刑、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六年二個月徒刑;另時任副總統賴清德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判四年。高院昨改判黃六年、邱五年、吳三年徒刑。

檢方起訴,黃取榮赴大陸經商,而結識中央軍委會情報人員被吸收為共諜,2017年介紹邱世元接觸情工人員、當下線,在台物色、接觸、吸收國人,刺探、收集政府機關機敏資料,黃、邱分別收取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

何仁傑2023年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業務人員向部長報告,抑或私下查看資料機會,蒐集台灣與友邦接見、經貿合作架構與目標等機密,再交付黃取榮;黃取榮混和公開資料和秘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以加密軟體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一審重判何仁傑八年二個月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以三大理由判何仁傑無罪,首先認定黃取榮撰寫的文件並非機密,多是引述公開政府公告或新聞稿,文件內容資訊來源混雜、時序錯置、記載未正確或不符實際情況,黃則是蒐集不同公開資訊再加以拼貼、整編,內容不具有「非公知性」,不屬祕密事項。

其次,黃取榮、邱世元為膨脹自身人脈與能力,常向中共情工人員虛構、誇大、包裝資訊來源,而黃取榮與何仁傑對話紀錄中,除逢年過節傳簡短文字或貼圖互相問候,平日無特別聯繫,更遑論有相約會面、討論交付情資,且黃提供給情工人員的何仁傑個人資料,有諸多不符事實的資訊,或虛構描述何的人際網絡,可證兩人無密切往來或特殊情誼。

第三,依外交部作業程序,各單位機密文件均有相應處理機制,機密訊息只有關係人可以接觸,不是任職外交部辦公室的任何人都能輕易耳聞或自由查閱,而何仁傑平日業務範圍與本案外交機敏文件無關,不能只因何曾任職於外交部長辦公室,就認定他曾為黃取榮取得機密文件。

在犯罪所得部分,一審認定黃取榮獲得中共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共有497萬7500元、邱世元獲取221萬6924元,兩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接續將工作犯罪所得輾轉匯回台灣再領出。

不過,高院認為黃取榮、邱世元雖自中共情工人員取得工作經費,但部分資金難認是特定犯罪行為的所得,因此僅認定黃獲87萬元、邱獲45萬1500元,沒收犯罪所得金額大幅驟減。

高院認為,黃取榮向中共情工人員建構的情報網絡中,何仁傑只是黃取榮用來包裝資訊來源、誇大工作成果及請領經費的「人頭角色」,不是實際參與情蒐工作、洩漏我國外交機密的共犯。

精華 FAQ

  • 高院認為何仁傑只是被黃取榮用來包裝資訊來源的「人頭角色」,沒有證據顯示他實際參與情蒐、洩密或與中共情工人員有密切往來,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

  • 一審時黃取榮判十年、邱世元六年二個月、吳尚雨四年;高院二審改判黃六年、邱五年、吳三年,三人刑度都明顯減輕,外界因此質疑判決過輕。

  • 高院認為相關文件多是公開資料拼貼,欠缺非公知性,不屬機密;同時也認定部分資金難以連結特定犯罪,故黃、邱的沒收金額從原先大幅下修到較低數字。

中共 高院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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