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虎媽餓死女不想讓國民法官審 法院一理由駁回
台中大甲詹姓婦人長期拘禁21歲陳姓小女兒,每天只給菜粥果腹害她活活餓死涉嫌凌虐致死,詹及其辯護人主張,台中地院裁定揭露太多內容導致新聞報導,影響潛在國民法官難維持中立,主張不行國民參審;中院直言本案「國民高度關注」,新聞自由滿足國民知的權利,有國民參審必要,駁回其聲請。
詹婦及其辯護人主張,中院就詹聲請停押的刑事裁定中,於理由欄大量、詳細引用偵查內容,包括警詢、偵訊全文,法醫解剖鑑定要旨、警方勘查寶告、兒少保護通報,還有諸多高度情緒衝擊的具體描述,如「使被害人只能如原始人類或動物般以手拿取食物進食,毫無尊嚴可言。」
詹等認為,該等措辭充滿強烈負面評價,一旦流入社會大眾視野,必然引發強烈之義憤反應;此外,裁定駁回理由中不僅認定詹「犯罪嫌疑重大」,更直接就詹主觀犯意為實質認定,此種「法院已有定論」的訊息若經媒體傳播,潛在國民法官難預期審理時能中立。
詹等還說,該裁定公告後,各主流媒體大篇幅報導,使廣大民眾提前接收職業法官對詹所做的高度負面評價,先行包裝為「司法已有定論」,嚴重侵蝕無罪推定精神,而潛在國民法官接觸訊息,極易形成「連法官都這樣認定,詹必然有罪」心裡定勢,主張不行國民參審。
對此,公訴檢察官具狀表示,媒體報導屬新聞自由與知情權範疇,且報導內容包含客觀事實,不能僅因報導存在且使用具有評價性的標題,就推定國民法官必然產生偏見,且國民法官度已設有選任、排除、審前說明、釋疑,及訴訟指揮與解任等機制,可有效確保審判公正。
台中地院查,現今網路資訊快速,如果不是離群索居之人,各種新聞唾手可得,且故意犯罪致死案件,涉及被害人喪命,屬「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媒體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達成公共監督、維持民主多元,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
中院說,若僅因國民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就認為國民法官會以預斷、偏見,受汙染心證審判,稍嫌速斷。況且「職業法官同為國民」也會看新聞,若以國民法官接觸新聞而認難期待公正審判,那是否意味再有新聞下,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
中院直言,本案有新聞報導價值,縱使媒體好以聳動標題提高點閱,仍屬新聞自由,且仍有中性、客觀的報導。
中院指出,本案是凌虐致死案,自屬國民高度關注,類似量刑在社會更常引發關注,藉國民法官視野帶入法庭,可讓審判更透明,並讓國民對犯罪處理有更深刻認識,同時檢視政府對家暴妨害、被害人保護落實,認為詹等主張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