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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輔導員拍8童裸浴 因這理由8年改判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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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兒福中心育幼家庭女生活輔導員蕭君宜被控利用照顧8名男童的機會,偷拍他們全裸洗澡,蕭女辯稱是小孩請她幫忙拍的,一審不採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蕭女8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11月徒刑,仍可上訴。

2021年起蕭女在某兒福中心育幼家庭擔任輔導員,負責院童生活起居,8名男童分別曾在育幼家庭固定或短期受蕭女照護。檢方指控,蕭女於2015年在育幼家庭的浴室內,要求4名男童共浴,拍攝4人裸露生殖器的合照6張;隔年,蕭女又要求5名男童不准關門共浴,拍攝3名男童的「共浴圖」數張。

此外,2012年蕭女於夜間照護一名未滿7歲的男童,協助脫衣時,再拍攝男童以衣物包覆著頭部,但露出性器官的照片,並將檔案全部存在隨身硬碟中。

一名男童長大後在兩性平等課提到小時被曾拍攝裸照,引發育幼家庭職員懷疑,報警處理;警方對蕭女實施搜索,檢方依據查扣物證與相關人供述起訴蕭女。

蕭女辯稱,照片是小孩子請她幫忙拍的,辯護人也說,蕭女只是愛拍小孩的生活記錄,法官傳喚育幼家庭人員查證,加上被害人都說不是自願要蕭女拍攝洗澡,認定成立犯罪。

一審認為蕭君宜為滿足慾望,拍攝兒童全身裸露的猥褻照,戕害兒童身心發展,惡性重大,考量她已婚、被害人數、拍攝情境、與被害兒童的關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蕭女8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僅認定蕭女2015年1月至6月間某日,拍攝3名男童裸照再存放於筆記型電腦;另於2012年拍攝未滿7歲男童的下體照片,其餘認定無罪。

高院指出,蕭女拍攝的畫面雖屬於兒童身體隱私部位,但與「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刑法「性影像」構成要件不同,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

高院審酌蕭女時任育幼家庭輔導員,照顧院童生活起居,卻忽視法律對兒童身體隱私權的保護,為圖一己紀錄私慾,濫用院童對她的信任而犯案,侵害兒童個人隱私,造成兒童感受難堪、羞憤暨害怕照片有外流的風險,但考量蕭女與一名男童和解等,改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11月。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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