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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聲請貪汙案「法庭直播」遭駁 只准宣判5日內網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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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前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黨前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案本月11日起進行辯論程序,柯聲請辯論程序、宣判所為錄音、錄影直播;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後,今天駁回直播聲請案,不過,裁准相關程序「事後」可在司法院網站公開播送,即判決後最遲5日內上網公開播送。

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共審判11名被告,合議庭針對柯的聲請案作的裁定,同案另10名被告與檢察官均有權抗告。

法院裁定本案是依今年7月16日通過修法的法院組織法、10月9日通過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首度應用於「柯案」上。

法院裁定主文說「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

裁定指出,柯文哲為貪汙等案聲請依法院組織法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法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又為社會矚目案件,公開播送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應予准許。

法院說,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規定,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的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柯文哲聲請部分,依法院組織法職權裁定就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均公開播送。

此外,關於柯文哲聲請程序全程「法庭直播」,柯認為司法院所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僭越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不具效力。

合議庭指出,法院組織法授權訂定發布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是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是為避免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因而規定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處理。

合議庭認為,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過久,辦法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的時限,為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與公共利益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因此駁回柯此部分的聲請。

柯文哲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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