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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貪二審判8年4月 內政部揭未停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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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今仍依貪汙、偽造文書判顏寬恒8年4月,部分得上訴。(記者黃仲裕/攝影)
台中高分院二審今仍依貪汙、偽造文書判顏寬恒8年4月,部分得上訴。(記者黃仲裕/攝影)

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恒遭控房屋假買賣與詐領助理費案等,一審依貪汙等罪判刑8年4月,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台內政部指出,依「選罷法」規定,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該條停職規定;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委名籍。

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豪宅涉侵占國有地遭告發後,顏寬恒以「借款」形式與設計公司負責人假買賣房屋,涉竊占、偽造文書,另顏寬恒疑用人頭詐領助理費幣108萬元(新台幣,約3.6萬美元),涉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罪判處顏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竊占國土無罪。

今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維持原判決,而貪汙罪部分仍可上訴三審。

對於顏寬恒是否停職,內政部指出,立委停權構成要件為「犯賄選罪」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顏寬恒非犯公職選罷法所定賄選罪,因此不適用停權規定。

根據「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犯第97條(對候選人行賄)、第99條(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第100條(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賄選)、第102條(對團體機構行賄)或第103條(意圖漁利包攬賄選)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內政部續指,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將褫奪公務員資格,未來顏寬恒犯貪汙罪如經判決確定,且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將依刑法規定不得繼續擔任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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