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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案二審改判6個月 他點出「解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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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誣告案二審判決從10月改判6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誣告案二審判決從10月改判6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案二審昨(31)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醫師沈政男晚間發文,認為誣告罪雖不能易科罰金,但多數情況可易服社會勞動,對高虹安市長職務不會造成影響。他並認為,案件源自博士論文爭議,本屬學術與政治問題,不宜用司法方式解決。

此案起因於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風波,她不滿遭指控抄襲,提告相關人士誹謗,遭法院認定為誣告罪。二審判刑6個月,高可上訴三審。

沈政男指出,依「地方制度法」,地方首長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若未獲緩刑、也無易服社會勞動,才會被解職。高虹安判刑6個月,且無重大犯罪紀錄,符合法院批准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台灣每年有一萬多件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高虹安應該符合條件。」他直言,若能改服勞動服務,不影響市長職務。

至於是否上訴三審,沈政男認為,高虹安應從現任市長職位與連任布局考量,三審翻案空間不大,若確定可易服社會勞動,繼續纏訟影響有限,但若有被解職風險,可能應儘早服刑結案,以降低政治衝擊。

沈政男批評,博士論文抄襲爭議原屬學術範疇,本來是學界與政治間的爭辯,司法不是解決此類爭議的適當途徑。他指出,法官對學術論文專業未必熟悉,多以一般標準判斷學術爭議,容易流於政治化判決。

他也舉例,博士論文多屬學位授予條件,不等同國際期刊的同儕審查,引用與寫作標準不同,學術倫理判斷應回歸學校與學界,而非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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