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核電可延役20年 政院:核三除役
趕在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17日到期,台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前,立法院昨(13)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40年,期滿後得申請換發執照,換發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20年。
核電機組運轉期限延長,國際間已有多國採行類似作法。日本在2011年福島核災後修法,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從40年延長到60年;2023年日本再修法,扣除停機、歲修等時間,核電廠實際運轉時間可逾60年。
雖然在野黨修法讓台灣的核電廠延役有了法源依據,但行政院昨天表示,修法無涉核三廠2號機,目前也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即使完成修法,核三廠仍要依法除役,重啟至少需要3年半,期間就算缺電,也無法靠核三解決。他強調台灣沒有缺電,當前政府持續發展多元綠能,並期待台電大型電廠能陸續完工,再搭配民營電廠,台灣到2032年前用電無虞。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年3月31日初審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草案,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表示,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昨天處理討論事項,朝野黨團皆甲級動員,藍白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最終憑藉人數優勢通過,完成三讀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始得繼續運轉。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表示,核電雖非完美,對台灣卻有其必要性,更是當今國際能源政策的主流趨勢與共識,本次修法並非為延役而修法,而是為台灣能源安全打開一扇務實的門,讓政府在面對日益嚴峻的供電挑戰時,多一項可用的政策工具。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說,核管法早在8年前就開始討論,目前世界趨勢就是返回核能,多數先進國家也都延長核電廠使用年限,在野黨修法去除法律障礙,主動權仍然在執政黨手上,「如果以後不實施,造成電價上漲、人民健康出問題,民進黨要負全部責任。」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藍白不敢推動「高低階核廢料選址條例」,選擇性修法根本詐騙全台灣,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核電廠「除役後又重啟」;如果國會都沒有共識,社會能有共識嗎?藍白要當詐騙集團,民進黨拒絕當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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