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小賭怡情?去華人區家庭賭場?小心觸法
各大節假日期間,華人社區聚會頻繁,部分地區曾出現聚眾賭博甚至地下賭場運作情形。針對相關法律風險,劉龍珠律師指出,只要涉金錢輸贏,不論是經營場所者或參與賭博,皆可能觸犯加州刑法,最重可面臨3年徒刑。他提醒,切勿將賭博視為節慶娛樂,一旦觸法,恐留下刑事紀錄,影響深遠。
春節期間,在部分華人聚居城市的公園或社區,有時可見華人圍坐在一起打牌,桌面上放有現金。在部分咖啡店、連鎖速食的店外餐桌上,也有時能看到類似情形。
橙縣紀事報曾以「賭博者與警的貓鼠遊戲」為題,報導亞裔社區節慶期間的賭博現象。例如在西敏市,年節期間常有人玩「魚蝦蟹(Bau Cua Ca Cop)」賭博遊戲。西敏市警局探員Dan Schoonmaker向橙縣紀事報表示,已經多次對相關賭博行為開出罰單與警告信,但每年春節期間,他們仍會看到這類賭博重新抬頭。Dan Schoonmaker坦言,此類非正式、流動性的賭局,確實是社區一大問題,警局會嚴格取締。
劉龍珠表示,賭博在法律上的成立要件,關鍵在於是否有金錢或具財產價值的對價介入。若僅為娛樂性質、未涉金錢輸贏,通常不構成刑事賭博罪;但只要有現金、籌碼或其他財物作為賭注,即屬違法範疇。
他指出,在部分華人聚居城市,如蒙特利公園市一帶,過去曾查獲以住宅作為掩護的地下賭場。經營者通常提供場地,向賭客收取固定費用或抽取賭資作為報酬,例如規定每日繳交200美元入場費,或每局抽取一定比例金額。此類「抽頭」行為,已構成違法。
依據加州刑法第337條規定,凡設置或經營賭博場所、提供賭具、籌碼或協助他人進行賭博者,均屬刑事犯罪。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處3年徒刑及5000美元罰款。劉龍珠強調,不僅經營者須負刑責,參與賭博者同樣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在公共場所進行賭博亦存在法律風險。他指出,若店家對賭博行為毫不知情,通常不負刑責;但若明知顧客在店內賭博而默許,甚至透過提高消費金額變相收費,例如將原本5美元的咖啡提高至20美元,以換取場地使用與賭博空間,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參與違法行為。劉龍珠進一步說明,即使未涉金錢,若在公共場合長時間聚眾打牌,影響他人權益,亦可能構成公共滋擾或擾亂治安。警方可依法勸離或開罰;若情節嚴重,仍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他指出,賭博並不創造財富,而是財富的重新分配。在多數情況下,真正長期獲利者為莊家,參與者往往處於劣勢。若再涉及高利貸或暴力討債,後果更為嚴重,甚至引發家庭破裂與社會問題。
劉龍珠呼籲民眾提高警覺,切勿心存僥倖參與地下賭博活動。無論是經營場所、提供協助或單純參與賭博,都可能面臨刑責與罰款,對個人前途與家庭生活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