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是車禍受害者 卻因這難拿賠償
她明明是一場嚴重車禍的受害者,結果不僅律師無法提供協助,連保險公司也拒絕賠付其精神損失。留學生馬小姐在車禍中受傷,醫藥費高達12萬美元,並導致休學兩學期。她的索賠案被律師拒絕代理,也拿不到保險公司的精神賠償,原因是加州的213號法案。
律師鄧洪表示,馬小姐是南加一所大學的留學生,剛來美國不到一年。為上學方便,她在二手車行購入一輛小轎車,原本也有投保汽車保險。但不幸的是,在某次聚會後,她因酒駕被警方逮捕,雖然後來繳納罰款並完成交通課程,但留下酒駕(DUI)紀錄。幾個月後,她的保險公司通知不再續保,馬小姐多方打聽,發現其他保險公司也以「高風險駕駛者」為由,拒絕承保。為繼續上學,她只能冒險無保駕駛。
有一天放學返家途中,她被一輛超速的貨櫃卡車從後方猛烈追撞。車子全毀,她本人多處骨折、腦震盪,被救護車送進醫院急救。警方報告與目擊證詞,皆確認事故完全是卡車司機的責任,然而當她出院申請理賠,噩夢才真正開始。多名律師在得知事故發生時,她沒有汽車保險,全都婉拒接案,原因是加州213號法案。
加州於1996年通過的213號法案,全名為「限制無保險駕駛人非經濟賠償法」(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ct),又稱「No Pay, No Play法案」,主要限制無保險或酒駕等違法駕駛者,在交通事故中能索取到的賠償範圍。法律規定,若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者沒有汽車責任險,即使事故完全不是他的錯,也不能向對方要求非經濟損失(Non-Economic Damages)的賠償,例如精神痛苦、生活不便、情緒傷害等。換句話說,即使被撞得半身不遂,也只能拿到醫藥費和工資損失。
鄧洪表示,馬小姐傷勢嚴重,但由於她無保駕駛,律師只能替她要求醫藥費和誤工費等經濟損失。然而醫院與健保機構,會先提出醫療留置權(Medical Lien),保險公司會直接將賠償款支付給醫療機構,剩下的賠償金,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本來是卡車司機全責,但馬小姐反而成為零賠償的受害人。
在213號法案限制下,「沒保險=沒有精神賠償=放棄超過一半以上權益」。多數車禍案件賠償款的主要來源,是精神痛苦,賠償金額常是醫藥費的3倍,也是律師能幫客人爭取最多金額的部分。若有律師聲稱可以「想辦法規避213法案」,一定要提高警覺,因為這是不可能的──只要車禍發生時沒有投保,這條法律就自動生效。
他建議,汽車保險必須購買。加州法律要求每位駕駛者必須持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最低標準是單人傷亡賠償1.5萬美元、多人合計3萬美元、財產損失5000美元。這個標準是40年前制定,如今連一次輕微骨折,都未必夠支付。建議3項保額至少提高到5萬美元 、10萬美元與5萬美元,讓自己和家人得到真正的保障。
此外,即使有酒駕紀錄被踢出保單,仍可申請高風險保險。加州法律強制所有保險公司參與一項名為高風險分配制度(Assigned Risk Plan)的項目。哪怕有DUI、違規分數過高,或剛恢復駕照,仍能透過此制度購買高風險保險。保費雖然較高,但具法律效力,千萬不要冒險無保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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