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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數據保護法上路 禁網站未經同意收集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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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參議員郭納德(圖中)與州眾議員李羅莎(左二)表示,此法向大型科技公司傳達明確訊息,即「企業獲利不得凌駕兒童隱私與心理健康之上。(李羅莎辦公室提供)
州參議員郭納德(圖中)與州眾議員李羅莎(左二)表示,此法向大型科技公司傳達明確訊息,即「企業獲利不得凌駕兒童隱私與心理健康之上。(李羅莎辦公室提供)

「紐約兒童數據保護法」(The New York Child Data Protection Act)日前正式上路,禁止網站在未經同意下蒐集、使用、分享或販售18歲以下兒童與青少年的個人資料,違者將面臨最高每案5000元民事罰款,由州總檢察長辦公室負責執行。

法條內容規定,若網站蒐集兒童個資用於廣告行為,必須取得「知情同意」;13歲以下使用者須由家長同意,否則僅能在資料使用為該網站功能所「絕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

該法由州參議員郭納德(Andrew Gounardes)與州眾議員李羅莎(Nily Rozic)共同提出,州檢察長詹樂霞(Letitia James)支持。郭納德和李羅莎表示,隨著新法生效,兒童在網路上的個資不再能隨意被平台利用,對全州家庭而言是一大保障。

根據哈佛大學一項研究,社群平台2022年從未成年使用者身上獲利達110億元。其他研究亦顯示,社群媒體過度使用與青少年焦慮、憂鬱、自殘等心理問題呈現高度關聯。聯邦層級自1998年以來未再通過相關法案,導致未成年使用者缺乏有效保障。

在實際操作層面,該法將由紐約州總檢察長執行,並於上月發布實施指引。每一項違規行為可處以最多5000元罰款,檢察長亦可申請禁令或民事賠償。

除「紐約兒童數據保護法」外,郭納德與李羅莎亦推動「兒童沉迷推播防制法」(Stop Addictive Feeds Exploitation for Kids Act),要求社群平台為18歲以下用戶限制演算法生成的成癮式內容。該法已通過,目前由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制定具體執行規則,兩項措施共同構成州府改善兒童網路安全的整體行動。

眾議員 紐約州 社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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