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服務費還要付小費? 消費者生氣不解 真相是…
不少民眾在外用餐時有懊惱經歷,帳單中不僅有小費,還有18%或20%的服務費(service charge)。例如原本一餐50美元的飯,加上兩項額外費用,多出近一半的錢,總花費近70美元。民眾氣憤的同時又不解,服務費是強制收取嗎?付完服務費後是否還需另給小費?
律師鄭博仁指出,大桌自動收取的費用及服務費屬於強制性服務費,算作餐廳收入,而非員工拿到的小費。但餐廳也可以選擇將這筆費用分配給員工,但應按照工資處理,即需要扣稅。
大桌自動收取的服務費通常適用於六人或以上的團體消費者,不同餐廳有不同規定。在加州,不同城市的法規也有出入,有些城市規定,大桌服務費必須全額分配給提供服務的一線員工。
餐廳業者鹿強指出,他的餐廳通常對10人一桌的客人群體收服務費,這筆費用為18%。客人支付這筆費用後,不用再付小費。餐廳會把這筆費用全部給員工。鹿強說,客人在支付時,一定會為客人說明這18%的服務費,多數客人沒有意見。他說,多人團體用餐時的服務費,是從洋人餐廳流行起來的。
根據鄭博仁和鹿強說法,許多時候消費者並不知道餐廳強制收取的服務費去向哪裡,也不知道支付完服務費後,是否需要再支付小費。理論上,這筆服務費是強制的,但消費者支付的小費確是隨心的,若消費者知曉服務費其實給了員工,他們很可能就不再支付小費,或支付有限金額的小費。
鹿強表示,加州有嚴格的小費法律,他的餐廳所得小費,由員工自己管理,餐廳不會參與。但有一種特殊情況,例如客人吃烤鴨時,廚師有時會出來幫客人切片,餐廳這時可能會追加服務費,這筆錢會給廚房,這種情況客人需要另給小費。
鄭博仁說,加州的勞工法比其他州更全面,在很多方面對員工更有利。其中第351條明確規定小費的所有權:小費完全屬於員工,而非雇主。雇主不僅不得截留小費,也不能將小費視作工資的一部分,抵扣最低薪資。
若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小費,在聯邦法律下,雇主可以從信用卡支付的小費中扣除手續費,但加州法律明確禁止這一做法。雇主必須全額支付小費,並自行承擔信用卡手續費。此外,雇主須在下一個常規發薪日之前將信用卡小費支付給員工。
此前,北加州一家越南餐廳不管幾人用餐都會收取18%的服務費。此舉曾一度招來罵聲。後來該店老闆發文解釋,這筆錢是用來提升員工薪水,支付員工保險等費用,額外的小費不是客人必須要給的。鄭博仁表示,該餐廳將這筆18%的強制服務費用於員工身上,完全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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