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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誤判酌情獎金 恐致工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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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職場中,獎金發放看似尋常,但其法律歸類卻暗藏玄機,可能直接影響員工的加班費計算,甚至導致雇主面臨重大法律風險。前檢察官、調停員,現任南加州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處理勞資糾紛案件中發現,許多雇主錯誤地將「非酌情獎金」歸類為「酌情獎金」,從而避免將其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準,這已成為加州最常見的工資違規行為之一。鄭博仁律師在下文中就深入解析加州法律下兩類獎金的關鍵區別,幫助雇主與員工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

鄭博仁律師指出:許多雇主誤以為,只需在政策文件中將獎金標注為「酌情」,即可規避其在加班費計算中的義務。然而,加州法院關注的是獎金的實質而非標籤。一旦獎金與績效、出勤或生產力明確掛鉤,它很可能被認定為「非酌情」工資,必須計入常規工資率。

加州法律明確區分「酌情獎金」與「非酌情獎金」,差異將直接影響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以及是否須納入常規工資率與加班費計算。

依加州勞工法規,僅在雇主於相關期間結束時,仍完全掌握是否支付及支付金額的決定權,且獎金並非源自任何事前承諾、協議或慣例,使員工無法合理預期獲得的情況下,該獎金才可能被認定為酌情獎金,並不列入常規工資率計算。

相對地,非酌情獎金被視為「已賺取」的工資,受加州勞動法保障。凡與績效指標掛鉤、源於明示或默示承諾,或依既定標準發放的獎金,通常屬於非酌情獎金。即使沒有書面文件,長期一致的支付模式,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默示合同,實際性質將依發放方式與員工合理期待判斷,而非僅憑雇主命名。

實務上,節日禮金或臨時性表揚獎勵,多被視為酌情獎金;而簽約獎金、銷售或生產獎金、全勤獎與安全獎金,則多屬非酌情獎金,須依工資規定處理。

加州勞工標準執行局規定,非酌情獎金必須納入常規工資率計算,進而推高加班費金額。不同獎金類型雖適用不同計算方式,但對雇主而言,若誤將非酌情獎金視為酌情獎金處理,恐面臨加班費補發與勞資爭議風險。

鄭博仁律師事務所,中文專線626.570.8888,郵件[email protected];網站:www.PPRCLaw.com。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獨特,如需針對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請直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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