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5關鍵 鄭博仁律師免費諮詢
離婚無疑是人生中最具挑戰性的經歷之一。加州的離婚法律體系以其獨特性和複雜性而著稱,即使自認為對其有所了解,其中許多關鍵細節也常常被人忽視。充分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於規劃離婚程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為未來生活做好準備至關重要。前檢察官、現任南加州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下文中歸納解析加州離婚法中五個不為人熟知卻又至關重要的方面。
1)加州屬於共同財產州,原則上婚姻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資產與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須平均分配。這包括薪資、房產投資及退休金等。
個人財產則限於婚前資產、贈與或遺產。不過,若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合使用(如以婚前資金償還共同房貸),就可能造成性質界定困難,增加分割的複雜度。
2)加州法律規定離婚必須經過至少六個月的強制等待期,從提交離婚申請(Petition)之日開始計算。
即使雙方已迅速達成協議並完成所有文件,法院也不得提前判決離婚。這段「冷靜期」的目的,是讓雙方有時間審慎思考離婚決定,並完成財產披露及子女撫養等法定程序。
3)配偶贍養費(又稱扶養費或alimony)旨在協助經濟較弱的一方在離婚後維持接近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並非自動授予。
法院會依多項因素裁定金額與期限,包括婚姻長短(10年常為長期婚姻分界)、雙方收入與資產、生活需求、支付能力,以及受扶養方取得就業技能所需的時間等。
4)加州採行「無過錯離婚」制度,離婚時無需指責對方,只要確認夫妻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即可提出申請。
此制度簡化了離婚程序,避免互相指責的爭執,讓焦點回到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等實質問題。
申請人須符合居住條件:在加州居住至少6個月,並在申請所在郡居住至少3個月。
5)子女監護權以「子女最大利益」為核心。
監護權分為兩類:法定監護權(決定教育、醫療、宗教等重大事項的權力)與身體監護權(孩子與哪位父母同住)。
兩種監護權可採共同或單獨方式。法院會依據孩子與父母的情感關係、照顧能力、健康狀況及孩子意願等因素,制定詳細的育兒計劃,說明居住、探視與假期安排。
在法院命令下達前,父母權利相同;若情況改變,可透過律師申請調整監護協議。
如果正考慮或面臨離婚,安排一次免費的保密諮詢。Law Offices of Paul P. Cheng & Associates,中文專線:626.570.8888,網址:www.pprc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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