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設限 醫療事故求償1800萬只賠一半
加州一名亞裔婦女因手術疏失致腦中求償1800萬美元,但法院判決最終只獲得大約一半的880萬美元。
「聖地牙哥論壇報」報導,該案件是有關一名中年女病人因腦部手術遇上醫療失誤,導致突發中風而其後失去能力,遂尋求賠償。判決主要反映相關法律修訂後,把「非經濟損失」賠償額和律師在勝訴後所得費用的上限提高,但是提高的額度仍不及原告求償的金額。
案中病人為現年54歲亞裔婦女Phuong Ho,因腦下垂體上長了一個腫瘤,經醫生建議後,於2023年1月進行微創手術,期間位於腦下垂體附近的頸動脈受損,引發腦中風,右側身體部分癱瘓。其律師瓦格(Robert Vaage)表示,病人在事故後無法再像以往般活躍(如參加馬拉松和龍舟運動),餘生需要醫療護理,極可能無法重拾事業,現時手腳活動受限,出現認知、記憶、說話和思考能力問題。
案件在今年1月中,由陪審團裁定涉事醫生庫雷希疏忽,病人首先獲得「經濟損失」賠償780萬美元,以支付其日後的醫療費用及彌補失去的工作收入。
另有「非經濟損失」索償額,受到有關修訂法律所限,最終被陪審團裁定大幅減半。病人原先索賠870萬美元,以抵償過去及未來要承受的身體疼痛和精神苦楚,以及丈夫失去妻子陪伴的損失。
有關修訂法規是州法Assembly Bill No. 35,把原先於1975年沿用了50多年的受傷個案「非經濟損失」賠償額,每次事故的上限25萬美元,提升至35萬美元,並在隨後的10年內,每年增加4萬美元。而2026年的受傷個案賠償以47萬美元封頂,這數額應用於病人Phuong Ho個案,她和和丈夫二人各得47萬美元,合共94萬美元,與她最初叫價的「非經濟損失」索償額870萬美元,相去甚遠。
這94萬美元的「非經濟損失」賠償,連同780萬美元的「經濟損失」賠償,合共總賠償874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