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屋18年被要求「恢復原狀」 房東索賠25萬 法院判了
上海近日發生一起長期租屋糾紛。一間房屋出租18年後,房客退租時,房東發現屋內格局、牆面顏色遭更改,部分牆面、地板及灶台也出現損壞,雙方因是否應「恢復原狀」產生爭議,房東提告求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判決,認定房客部分損壞需負責,但考量長期使用造成的自然損耗,判房客支付修復費及空置損失共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房東則返還6600元保證金。
法治日報報導,2006年6月,張先生與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一年,並支付1萬1600元保證金。合同約定,承租人應按照交付時房屋狀態使用,如需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須取得出租人同意,租期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入住後,張先生將原本白色牆面改刷成黃色,並將原有三室格局改造成四室。一年租約期滿後,雙方雖未再簽訂書面合同,但張先生繼續居住,形成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直到2024年7月張先生交還房屋。
交屋時,劉女士發現房屋內有多處變化,包括格局調整、牆面改動,以及牆體霉變、灶台損壞、木地板磨損等問題。她要求張先生恢復房屋原狀,雙方協商未果後,劉女士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修復費14萬餘元、空置損失10萬餘元,以及5000元逾期付租違約金。
張先生表示,房屋改造經劉女士同意,牆體發霉是外牆滲水造成,與自身使用無關;除部分地板因椅子滑輪造成磨損外,其餘損壞均屬正常使用產生的自然損耗,不同意恢復原狀。
長寧法院指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返還房屋的狀態,應符合約定或房屋正常使用後的狀態。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區分自然損耗與人為損壞。
法院認為,張先生主張改造經劉女士同意,但未能提供證據,因此相關格局及牆面改動部分的恢復費用應由張先生承擔。
至於牆體滲水、地板及灶台損壞,考量房屋原有裝修時間及張先生使用達18年,部分老化屬自然損耗,劉女士亦未能證明所有損壞均由張先生不當使用造成。法院最終酌定修復費3萬餘元。
對於劉女士提出的10萬餘元空置損失,法院認為,房東在收房後雖曾要求修復,但也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綜合空置時間、修復工期及市場租金標準,法院判令張先生支付空置損失3萬餘元。
保證金部分,法院認定張先生不存在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嚴重違約情形,有權要求返還保證金。雙方同意扣除5000元逾期付租違約金後,劉女士需返還剩餘6600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支付修復費與空置損失合計6萬餘元,劉女士返還保證金6600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退租時房屋狀態,若要求「恢復原狀」,應保留出租初始狀態證據。承租人若進行裝修改造,也應事先與出租人協商,並明確租期結束後相關處理方式;租賃期間若發生漏水或設備老化等問題,雙方應及時保留證據並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核心爭議在於房客退租時是否必須恢復原狀,以及牆面改色、格局變動、牆體霉變、地板與灶台損壞等,究竟屬於人為損壞還是長期使用下的自然損耗。 法院認為,房客對未能證明經房東同意的改裝部分應負責,但對於使用18年所產生的老化、磨損與部分滲水問題,房東未能證明全由房客不當使用造成,因此僅酌定部分修復費。 法院判房客支付修復費與空置損失合計6萬餘元,其中修復費3萬餘元、空置損失3萬餘元;同時認定房客無嚴重違約,房東應扣除5000元違約金後返還6600元保證金。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