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50萬12年沒催還 男持借條打官司為何仍討不回?
寧夏銀川的老張,手持一張50萬元借條,歷經兩審訴訟,對方亦無法證明已還款,最終仍敗訴。法院認定,雖然債務關係存在,但因超過訴訟時效,已喪失勝訴權。
紅星新聞報導,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張借款,老張以一張面額50萬元(約7.4萬美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老李當場書寫了借條,約定一個月後還款。然而借款到期後,老李並未償還。
2013年,因老李為老張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導致自身帳戶被扣劃10萬元,老張向老李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據。2025年,老張將老李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老張未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且通過2013年的10萬元借據推定50萬元債務已清償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老張不服,提起上訴。
報導指出,老張提交了由老李親筆書寫並簽名的借條原件,老李雖辯稱借款已於2011年以價值50萬元的煤炭償還,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法院明確指出,老李對其關於債務已清償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一審法院曾以「如50萬元未還,理應在2013年的10萬元借據上做抵扣備注」為由,推定前債已清。二審法院指出10萬元借據是獨立的擔保代償事實,與2011年的50萬元借款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兩者並無法律上的從屬性,僅憑後一份借據不能推定前債消滅。
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約定的還款日為2011年10月24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次日起算三年。老張提交一張2013年4月27日的照片被法院採信,訴訟時效因此中斷並重新起算。
自2013年4月28日時效重新起算後,至2025年老張提起訴訟,其間長達近12年。老張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證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盡管債權本身並未消滅,但老張已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勝訴的權利。
因法院認定這筆50萬元借款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雖然債務關係存在,且老李無法證明已還款,但老張未能證明時效中斷或中止,故喪失勝訴權。 二審認為10萬元借據是老李因擔保代償形成的獨立法律關係,與2011年的50萬元借款沒有從屬關係,因此不能僅憑這張借據推定前債已消滅。 法院認定還款日為2011年10月24日,時效自次日起算三年;雖有2013年照片使時效一度中斷並重算,但之後至2025年已過近12年,因此時效早已屆滿。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