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國賠15萬還不夠律師費30萬 北京民企老闆提覆議
北京民企老闆范海生曾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錯誤羈押212天,該案發回重審期間,檢方以案情變化為由撤訴。范海生申請國家賠償後,瀋陽高新區法院日前決定賠償范海生15萬810.24元人民幣(約2萬美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萬810.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萬元。范海生對此不服,其代理律師8月7日向瀋陽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覆議申請書。
澎湃新聞報導,關於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瀋陽高新區法院7月9日認為,因未對范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決定不予支持。
范海生說,因為這起冤案,前前後後打官司光律師費他就花費了30多萬元,瀋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15萬元國家賠償決定還不到律師費的一半,因此他不服。
范海生向瀋陽中院提出申請:1.請求支持他主張的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請求賠償他財產損失1000萬元;3.明確侵權範圍,要求在全國性媒體及他的合作企業所在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
其中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申請書指出,第一,申請人是民營企業家,本次錯誤羈押給申請人造成嚴重後果,給申請人的經濟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第二,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和過錯,是導致本案錯案的重要原因。瀋陽市高新區法院未對此進行審查。第三,本案的糾錯過程十分困難,持續三年四個月時間。
范海生認為,法院未評估前述因素對申請人精神造成的毀滅性打擊以及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和過錯,僅以「當地生活水平」為由酌定5萬元,顯屬裁量失衡。
此外,賠償義務機關對財產損失認定錯誤,公檢法的此次違法羈押直接導致申請人財產損失至少1000萬元:偵查機關行使偵查職權時,破壞申請人的保險櫃、文件櫃等財物。該案直接導致申請人與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致使申請人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申請人公司是某國際重大賽事運動員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次錯誤處理直接導致申請人喪失該商業合作,給申請人造成巨額的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范海生請求賠償他財產損失1000萬元。
此外,范海生還指出,原審法院未明確在何種範圍內以何種方式賠禮道歉,對此申請瀋陽中院進行明確。
范海生是於2021年3月25日被瀋陽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專利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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