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花490萬元簽協議讓女兒辭職照顧自己 卻因這件事上法庭
北京一名母親靳某因晚年需要人照顧,讓女兒呂某辭去廣州的工作回北京,為補償呂某辭職後無收入來源,靳某將賣房所得490萬元(人民幣,下同) 給予呂某,雙方還簽訂協議,約定呂某需承擔母親全部養老費用、履行贍養義務。然而,母女倆卻因呂某未支付其母房租一事鬧上了法院。二審法院認定,呂某未支付母親房租,違反了合同,判決呂某返還靳某480萬元。
據紅星新聞報導,2023年12月21日,靳某書寫協議載明:「因考慮年齡和身體原因,身邊需要有人照顧,於2021年與女兒呂某協商,讓其放棄廣州工作回京。雙方達成協議,把賣掉的位於西三旗某小區的兩居室房款共490萬元全部給呂某,作為對其辭去工作後無收入來源的補償。房款已全部給付完畢。呂某作為我的監護人,應盡到贍養義務,承擔我的一切養老費用,包括住院看病費用、支付房租款和其他生活費等一切合理開支,直至我去世。去世後的喪葬費用也由呂某支付。本協議不得單方面撕毀、解約」。
不過後來,靳某向一審法院提告,請求撤銷這份協議,判令呂某返還其490萬元。庭審中,靳某表示,其與呂某簽訂協議時,附帶其到上莊租房的前提,但呂某未全部支付房租。
呂某稱自己2021年從廣州回到北京,平日給靳某購買食品、衣服、支付房租,負責靳某生病、住院、請保母等支出,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且為靳某支付石景山租賃的房屋,從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間的房租。靳某後來自石景山房屋搬離要求去養老院居住5個月,又要求至上莊租房居住,但雙方對靳某拒絕退還養老院費用作為房租一事產生爭議。
一審法院認為:呂某作為靳某的子女,有法定義務對靳某進行贍養,且依協議亦負有約定的贍養義務,但呂某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行為盡到一般社會標準的贍養義務。法院判決,撤銷靳某與呂某於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呂某返還靳某490萬元。
呂某不服上訴。法院二審查明,呂某在支付靳某養老費用的過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況,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呂某返還靳某480萬元。
對此,網民評論:「490萬,住個好一點的養老社區,住宿、吃飯按每月1.8萬算,可以在裡面住22年」,「母女到這個地步就已經是悲劇了」,「『用金錢買贍養』扭曲親情本質」,「老人就這樣,今天養老院,明天又回家。現在女兒工作沒了,母親也沒有女兒了,雙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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