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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穿小鞋」 總監降調前台 雖然待遇沒變公司還是判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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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取材自微博)
示意圖。(取材自微博)

陳某某2006年入職某公司擔任總監職務,月薪約2萬元(人民幣,下同)。2019年,公司以陳某某工作績效考核成績較差,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為由,將其從總監降職為普通員工,並將其辦公室調整到樓梯大廳前台位置,待遇不變。陳某某認為這是公司故意給他「穿小鞋」,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調崗有侮辱性,判該公司賠償陳某某26萬。

據紫牛新聞引述 上海市總工會微信公眾號「申工社」昨發布一則普法報導指出,陳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職某公司擔任信息管理中心總監職務,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薪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將陳某某職務從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8樓樓梯大廳的前台位置,調崗後的待遇保持不變。

陳某某認為,公司調崗的真實原因是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能協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給他「穿小鞋」將其調至8樓前台工作,還取消了打印機使用權限,搬走其辦公電腦,拒絕提供勞動條件。

公司認為,陳某某工作績效考核成績較差,公司出於優化調整需要曾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將他調往8樓前台,是出於工作便利的需要。陳某某已不在9樓辦公,取消其9樓打印機權限是基於8樓也有打印機考慮,且其被調往8樓前台工作後,有抵觸情緒,公司擔憂陳某某洩密,故將他的辦公電腦搬走,在8樓重新安排新的電腦供其使用。不存在剝奪其勞動條件的事實。

隨後,陳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793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法院認為,該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判決該公司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

這一則普法報導引起了網民的熱議:「維權用了九年,而且判決了還不一定馬上會打錢」,「公司違法成本也太低了」,「公司壓根沒損失,只是把本來該給的錢給了而已。最後損失的是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中國特色職場」。

報導指出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是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未徵得勞動者的同意,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關鍵在於調崗調薪的必要性、目的正當性以及有無侮辱性、懲罰性等方面考量。對於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調崗,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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