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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讓同事搭便車 出車禍被索賠十幾萬 法院判決:要賠

法院提醒,駕駛人應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損害他人權益;示意圖。(中新社)
法院提醒,駕駛人應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損害他人權益;示意圖。(中新社)

湖北十堰王男好心讓同事搭便車,沒想到突發車禍,造成車上兩名乘客受傷,王男不僅自己的車輛受損,還被搭便車的乘客索賠醫療十幾萬元;法院近日審結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判決駕駛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環球網報導,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據悉王姓司機駕駛小轎車從湖北十堰前往武漢,兩名同事因為要到武漢辦事,就搭乘王男的順風車。行駛過程中,王姓駕駛因向右打方向盤過急,導致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王某和兩名乘客都受傷。

報導指出,經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認定駕駛人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警方指出,其中一名張姓乘客傷情較為嚴重,被定為十級傷殘。後來,張曾多次要求司機王某賠償醫療及其他費用共計十萬餘元,但駕駛王某並不認同,於是,張某把王某訴至法院。

據報導,張姓原告堅持,經交管部門認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要負全責,因此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由被告王某負擔。但被告王某認為自己是好心免費讓張某搭車,雖發生交通事故,但他本人並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且張某未繫安全帶是受傷根本原因,故不應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司機王某允許張某等人無償搭乘順風車,雙方已構成「好意同乘」關係;法院認為,「好意同乘」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由於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故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應當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張磊指出,本案司機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所以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係無償搭乘,依法減輕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60%賠償責任7萬餘元,原被告均接受判決。

搭順風車的男子因車禍受傷,有醫院的診斷書。(視頻截圖)
搭順風車的男子因車禍受傷,有醫院的診斷書。(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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