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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獲北京戶口不滿1年就離職 公司索賠30萬 法院判了

圖為大興區法院。(取材自官網)
圖為大興區法院。(取材自官網)

北京戶口對於許多求職者而言,無疑是一種「稀缺資源」,不少公司以此作為條件,吸引優秀人才加入。然而,落戶完畢後求職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離職,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在北京大興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拿到北京戶口後離職的小洋(化名),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判賠償用人單位16.5萬人民幣。

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報導,小洋於2021年6月入職某貿易公司任應用工程師,雙方簽訂期限自2021年6月起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入職時小洋簽署服務期承諾函,申請公司為其辦理應屆生落戶北京手續,承諾自北京市戶口申請辦理完畢之日起服務期不少於5年,若未完成承諾,自願賠償公司一次性支付成本損失和損害賠償30萬元,按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年限及相應比例逐年遞減。2022年12月,某貿易公司為小洋辦理完畢北京市戶口落戶手續。

然而,2023年9月,小洋向公司提出離職,原因是因個人身體原因無法適應工作環境或條件。貿易公司依據承諾函認為小洋未完成承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小洋支付公司因未滿服務期約定、導致的成本損失和損害賠償共計30萬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小洋須支付共計18萬元。但小洋與貿易公司均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貿易公司稱小洋突然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導致崗位空缺及效率損失,在增加後續招聘成本、造成後續戶口指標減少、培養損益等方面給公司造成了近200萬元損失,遠超承諾函約定的成本損失和損害賠償標準。

小洋則稱承諾函的約定顯失公平,他並非取得戶口後惡意離職,而是因為工作強度及加班強度大導致最終選擇離職。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約定的服務年限、小洋已服務年限、在職期間的收入水平、主觀惡意程度、公司損失等因素,判決小洋支付貿易公司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賠償金16.5萬元。

小洋與貿易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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